当前冤狱防范面临的问题和出路_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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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冤狱防范面临的问题和出路

这些年纠正的冤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被冤枉的人都被刑讯逼供。归根到底,冤案发生是因为制度建设、权利保护不到位。

冤案发生的频率和制度设计的水平体现了社会、尤其是政府、执政党对冤案的容忍度。我们应该树立一个观念――不能够办一个冤案,把疑罪从无观念贯彻到底。

有一些制度是可以预防冤假错案的,如沉默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犯罪嫌疑人在被询问时享有律师在场权、关键证人对质权。

一方面通过制度完善,尽可能从源头杜绝冤案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司法人员努力,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建立冤狱防范、冤案及时纠正的机制。对这个问题,我想谈三个观点。

古今中外都有冤案,但是中国的冤案略有不同

古今中外都有冤案,中国的冤案略有不同。在于中国的权利保护不到位、制度设置不到位。这是主因。

香港首席大法官李国能说香港没有冤案,这个我相信,因为香港地方小。但是像中国内地这么大地方,不可能没有冤案。英国很小,也有冤案,法国也有冤案,美国更有冤案,中国古代也有冤案。哪一个稍微大的国家说没有冤案?我觉得是不可能的。但是就目前来看西方国家的冤案有个共同的特点,例如《错案》所论述的那样,冤案发生是由于DNA技术等科学技术不够发达造成的。以前没有DNA这项技术,现在有这项技术纠正了很多冤案错案,如果更早一些就有这个技术,冤案就会少了,在很大程度上会降低。同样地,人们以前比较容易轻信目击证人证言,以为证人既然亲自在场,他说的怎么可能会错;现在我们通过科学研究尤其是反复实验,发现目击证人犯错的比率很高,因此不再那么轻信目击证人的证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冤案。所以现代西方社会冤案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科技不够发达。

中国冤案发生的原因和西方不一样。最近这些年纠正的冤案,像佘祥林被指控杀妻,最后他妻子活着回来了;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邻居,最后邻居也活着回来了;杜培武被指控杀害他的妻子和妻子的情人,最后真凶被发现了。这些冤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被冤枉的人被刑讯逼供。这和西方国家披露的冤案发生的原因是完全不一样的。科技不发达不是通过侦查人员的努力可以避免的事情,刑讯逼供则通过主观努力完全可以避免。

刑讯逼供不是说法律不禁止,1979年刑诉法就明文禁止。但是我们在禁止刑讯逼供方面制度不到位。我认为刑讯逼供是可以禁止的,只要愿意下决心去禁止。那么多年的顽疾,从1979年恢复法治建设以来,我们几乎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讲刑讯逼供,难道是不可治愈的癌症吗?其实是可以治愈的,就看愿不愿意下决心治愈它。有一些制度我们明明知道是可以防止冤假错案、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如沉默权、讯问时候律师在场权等,但我们不去确立,在法律上不去规定。我想,这是中国大陆冤案发生的最根本原因。

任何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拘禁必须要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如果没钱请律师可以帮他。这是1966年米兰达案件宣布的规则。当年米兰达案最高法院法官一判完,全国媒体一起声讨,甚至尼克松总统也反对他,说这个制度太严厉了,让很多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尼克松之所以能上台就是因为这个事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帮助他登上总统宝座;他极力反对当时联邦最高法院颁布这个规则,并承诺选举胜利后一定设法改变这个规则,所以赢得了选民信任。他上台以后又促使议会通过了新规则。但是联邦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定,他没有办法改变,一直实施到现在,对于保护嫌疑人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香港也是这样,香港为什么没有冤案,跟权利保护到位有关。

冤案发生的频率和制度设计水平体现了社会、尤其是政府、执政党对冤案的容忍度

我从无罪推定谈起。无罪推定其实在中国古代就已经作为一种观念形式存在。《尚书》说“与其杀不故,宁失不经”,就是说与其将可能无辜的人判处死刑,不如离经叛道将其放了算了。这说明在中国历史的源头无罪推定是有依据的,有丰厚的文化资源。西方也实行无罪推定。但是最开始起源于一些谚语,比如说布莱克斯通说“宁可错放10个也不错杀1人”,后来有人说“宁可错放20人也不冤枉1人”。有没有说宁可错放1万个也不错杀1人的?有没有说宁可错放100万也不错杀1人?如果宁可错放100万也不冤枉1人,刑事案件就没有冤案,就可以宣传中国大陆没有冤案,因为中国大陆每年刑事案件大约是八九十万件;如果宁可错放100万,就用不着刑事审判了。但是这不可能,任何一个社会除了特别小的像梵蒂冈可以做到这点,任何一个大国都不可能做到。

刑事审判有几种情况,一种是所有有罪的人都被定罪;一种是所有无罪的都不被冤枉;还有一种情况是大多数有罪的人都被定罪;最后一种情况是大多数无辜的人都不被冤枉。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所有有罪的人都定罪那就得把所有的人全部抓起来。有人建议说把15岁以上65岁以下男子全部抓起来大约可以做到所有有罪的人都不被放纵,我看即使这样也未必。第二种情况也不现实,你完全不起诉不定罪大约能实现这个目标。只有在第三种、第四种之间进行选择,是宁可冤枉更多的无辜者,还是宁可放纵更多的有罪者。制度是选择放纵更多的有罪者(无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相应降低),还是选择冤枉更多的无辜者(有罪者逃脱惩罚的可能性相应降低)?我认为我们的制度选择了冤枉更多的无辜者。我们不能容忍一个有罪的人被放纵,所以只好在制度设计的时候选择冤枉更多的无辜者。

我们制度建设能不能到位,体现的是执政党、政府对冤案的容忍度。不是说明知道一个被告人是冤枉的还要冤枉他,事实上办冤假错案的那些人也都是好人。呼格案件的办案警察并不比别人更欠缺正义感,他可能比一般人有更强烈的正义感,他把这个人抓起来也是朴素的正义感,这个人强奸杀人不应该抓吗?而是说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容忍有罪者、可能的有罪者被放纵,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可能的无辜者被冤枉。换句话说,我们会在冤枉可能的无辜者和放纵可能的有罪者之间到底选哪个?我想包括中国古代以及上世纪80年代之前,甚至包括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我们一直选择的是宁可冤枉更多无辜者也不放纵更多有罪者。这是一个观念问题,如果这个观念不解决,说再多也是无用的,接下来要讲的制度建设,也是不可能被接受的。只有当我们接受了宁可放纵更多的有罪者也不冤枉一个事实上的无辜者,只有我们确立了这样的观念,我觉得接下来的探讨才是有价值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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