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流程_企业合并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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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在您办理本事项之前,我们为您提供了一份相关事项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了解:
简要描述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备案时报送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9.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
10.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1.若被合并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非主导方)提交的材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1份;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1份;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复印件;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复印件;
7.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二)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后报送的资料:
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备注:重组主导方在申请备案时除将上述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外,同时还需将其中的“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报送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办结时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市局,六十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发送给重组主导方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发送给合并企业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您还有任何税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您的税收管理员,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