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的实施办法_教师队伍稳定的措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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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政办发„2010‟125号

关于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的实施办法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师队伍管理,稳定教师队伍,提升教师素质,不断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增强教育整体实力,根据《关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整体提高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决定》(县委[2007]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开放的教师招聘录用制度,把好教师进口关。自2011年起,凡符合我县招聘条件的省内毕业生、全国211工程院校毕业生,不受本县户籍限制,均可报名参加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

二、坚持教师调动总量控制原则,把好教师出口关。需调到县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调动总量每年控制在1‰以内(经组织提拔使用的除外);需调往县外的,调动总量每年控制在2‰以内(随军家属除外)。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把好教师调离条件关

(一)要求调到县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进的教师,在象山教育系统服务期须满10周年; 2.在象山工作期间被评定为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评后在象山教育系统服务期须满5周年;

3.在象山工作期间被评为县骨干教师(含县教坛新秀二等奖以上教师、名师、优秀“双师型”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的,评后在象山教育系统服务期须满3周年;

4.在象山工作期间被评为市骨干教师(含省特级教师、市名师、优秀“双师型”教师、名校长)的,评后在象山教育系统服务期须满5周年;

(二)要求调往县外的教师(随军家属除外),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一方户籍及工作在外县(市、区)的,或本人回原籍工作的,或本人教龄满20周年的;

2.夫妻双方原同为本县教师的,已调往县外的一方须满3周年; 3.新进非象山籍的教师,在象山教育系统服务期须满5周年; 4.新进象山籍的教师,在象山教育系统服务期须满10周年; 5.在象山工作期间被评为县骨干教师(含县教坛新秀二等奖以上教师、名师、优秀“双师型”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的,评后在象山教育系统服务期须满3周年;

6.在象山工作期间被评为市骨干教师(含省特级教师、市名师、优秀“双师型”教师、名校长)的,评后在象山教育系统服务期须满5周年。

(三)教师要求调往县外或县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由其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教师编制管理协调小组审批。

(四)调动手续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份办理。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教师 稳定 实施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象山海关、象山检验检疫局,各人民团体。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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