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验收办法_人防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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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含人防工程内设施、设备)。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标准等进行监督。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验收组通过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提交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
(三)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四)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五)规划部门出具了许可文件;
(六)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容。第九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民防空工程概况;
(二)人民防空工程报监过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部位的检查情况;(四)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及安装情况;(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六)人民防空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八)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大、中型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初审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小型、零星单建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四)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备案证;(六)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七)施工单位签署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办结;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相关资料名称及整改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管部门依法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