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弹性系数调控的分析(推荐)_税收贡献弹性系数公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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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弹性系数调控的分析

税收弹性是用来衡量应该抽取多少以及抽走多少资源或财富最为合适的尺度,可作为政府最精确的决策参考。明晰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及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进行税制改革的科学化前提。

税收弹性系数被定义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其公式为:

ET=(△T/T)/(△Y/Y)×100%

公式中,ET为税收弹性系数,T为税收收入总量,△T为税收收入增长量,Y代表GDP,△Y代表其增量。

按上式计算,ET=1表示税收与经济同步增长;当ET>1时,表明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并且税收参与新增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有上升趋势;当ET<1时,表明尽管税收绝对量可能增大,但税收增长速度慢于经济增长速度,新增国民收入中税收集中度下降。

从2003年到2007年我国的税收弹性系数分别为2.14、2.54、1.92、1.97、2.75。

税收收入应该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所以ET的值大致应该保持在1左右,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理论政策室主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张培森研究员此前也曾表示,税收弹性系数的合理区间是0.8~1.2。我国2003年至2007年的税收弹性系数都高于1.9。这说明我国的税收弹性系数偏高,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高,即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并且税收参与新增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由上升趋势。而税收弹性指数的大小受到来自GDP和税收收入的两方面影响,所以要调整税收弹性指数,就必须从这两方面着手。一是降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而是提高GDP的增长速度。

1994年以来,中国的财政收入扶摇直上,平均年增速远高于同期GDP增长,近几年的年收入动辄增加10万亿元,2013年财政总收入更是迈入12万亿元时代,并且保持者持续增长的趋势。而在1994年时,全国财政收入只有5000亿元。

国家财政是国家参与社会新增财富分配的手段,税收是财政最广最可靠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税收的决定从根本上来说是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决定税收收入的增长。

税收收人等于税基(经济总量,一般用国内生产总值)乘以宏观税负(税收收

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因此,税收收入不仅受经济增长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宏观税负高低的影响。在宏观税负不变的情况下,经济规模的大小决定税收收入规模的大小,经济总量越大,税收收入越多,反之亦然,税收收入与经济总量呈正比关系;在一定的经济规模下,税收收入的大小又受宏观税负高低的影响,宏观税负越高,税收收入越大;宏观税负越低,税收收入越小。

另外,税收收入还受一个国家的税制模式(如有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有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税收政策(如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和国家性质、国家分配制度等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影响集中反映在宏观税负的变化上。因此,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因素:

1、经济增长因素;

2、宏观税负。其中包括除经济增长以外的所有其他因素,主要有税收政策、税制模式、加强管理力度及随机变动因素。

经济增长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一般是正相关的,除特殊原因外,比如战争、突发事件、重大工程等。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GDP也随之不断增长。近几年的GDP及其增长速度图如下:

因经济增长的影响,税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额自2009年以来都在300000亿元以上,特别是2013年达到568845亿元。因经济增长影响使税收收入增加的份额也随之大幅增长,而且增速超过了GDP。这说明我国税收收入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虽然其中有些波动,但是总体上都是随之增长而增长,而且增长比例非常高,超过了GDP的增速。

宏观税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它既包括政策变量,也包括随机变量。就1995至2003年的宏观税负来说,1995年、1996年两年,因宏观税负因素的影响,使税收收入分别减少296.64亿元和84.97亿元;从1997年开始,宏观税负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额开始变为正数,1997年至2000年分别为598.21亿元、597.22亿元和907.74亿元和864.31亿元;到2001年超过千亿元,达到1688.历亿元,2002年为1018.31亿元,2003年又下降为316.46亿元。也就是说宏观税负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相当大,宏观税负越高,税收收入越大;宏观税负越低,税收收入越小。我国现在的宏观税负一直处于30%以下,而在西方国家早已超出

30%,甚至达到50%。

这说明我国的税收收入受到宏观税负的影响非常大。而其中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影响最为主要。那么要降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和控制税收收入总量,就必须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进行改革和调整,税收以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税法为依据,所以要改变税收收入总量过大和税收过高过快增长的现状,就必须进行税制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到今天已20年了,尽管现行分税制可以说仍未成熟,地方税收体系至今没能成型,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比对应,分税制改革任然需要继续推进和改革。但是通过分事权、分税收、分管理,打破了传统的“财政包干”模式,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也使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走向规范,建立了政府间分权型财政模式。而近几年以来要求进行分税制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所以必须坚定地推行、推进和改革发展分税制。

随着分税制所带来的日益显著的问题,分税制的改革也显得势在必行。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权上收和事权下放。中央和省级财力份额上升,此消彼长,县乡级政府日子便不好过,而县乡事权往往又具有刚性特点,很多事情即使负债也必须承担。尽管其间县乡财政通过上级转移支付获得不少助力,但由于几种转移支付形式均存在缺陷,尤其专项转移支付名目太多且缺乏一定标准,地方政府得之多寡通常取决于其与中央政府的谈判能力,而非地方事权的大小。

因为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国的财政收入扶摇直上,平均年增速远高于同期GDP增长,近几年的年收入动辄增加1万亿元,2010年财政总收入更是迈入8万亿元时代。而在分税制施行之初的1994年,全国财政收入只有5000亿元。而在省以下迟迟没有彻底的形成分税制,省以下收入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实情自主决定,而上级政府单方面决定下级政府的收入分配模式,也使财权划分极不规范,造成了地方政府财力逐渐向省、市级财政集中,县乡财政却日益困难的局面。财权层层向上集中,上级政府的拨款又被层层截留,造成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高度不对称,不能有效履行各自的职能,形成了财权上移,而事权下移的格局。“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级财政满满当当,市级财政紧紧张张,县乡财政哭爹喊娘。”语虽夸张,却很说明问题。这无疑会带来中央集中了大量财力,需要承担的负担却远不及其财力,而地方政府事权过重,而支撑其办事的财力却远远不及。

就政府的收入而言,政府收入除了预算内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等。1994年至2009年,全国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由98.3%下降到86.9%,15年降低了11.4个百分点,不少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超过了税收收入,2009年全国地方政府性的非税收入达到了36855亿元,相当于地方税收收入的1.45倍,一些基层政府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好几倍。大量政府性非税收入游离在分税制之外,虽然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同时也满足了中央财政的需要和促使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是也无疑大大地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所以减小税收收入弹性,即是需要降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和增快GDP增长速度,就必须打好分税制改革这场“战役”。而当前分税制改革的核心则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问题。

形成一个更为合理的中央和地方事权明细单,宜早不宜迟。而财权划分要更为复杂一些,其中最关键的是要使地方拥有真正的主体税种。

目前,中央将数额较大、较稳定的税种均划归本级或作为共享税,而留给地

方的税种小而杂,税源分散,收入零星,造成地方没有可靠的主体税种,特别是经济薄弱的西部地方政府更缺乏足够而稳定的税收来源。当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但这一税种将为增值税所取代,业内人士的共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营业税转化而来的增值税一定会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而非地方独占。确立科学合理的分税模式,纠正央地税收分享比例“一刀切”的弊端,也将由此取得实质性进展。

增值税扩围的启动,表明决策层已经下定决心啃下这块“硬骨头”,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

所以要减小税收弹性系数,就必须降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那就需要减少税收总量和控制税收收入的增量。而税收收入的大小又受宏观税负高低的影响,宏观税负越高,税收收入越大;宏观税负越低,税收收入越小。调整宏观税负就必须进行税制改革。当下现实要求就是进行分税制改革,其中核心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的关系。要处理好此关系的的关键在于使地方能够拥有一个真正满足需要的主税种。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理应承担好这一责任。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应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使得税收合理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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