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推荐]_深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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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服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中介机构是指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确定并公告的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中介机构任职、兼职和被聘用、雇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或资质有效期超期的,不得从事安全标准化服务活动。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受中介机构聘用,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安全标准化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安全标准化服务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中介机构受聘(经组织评审单位聘任的评审专家除外)。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有关标准文件,遵循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原则。
第六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在全市内开展安全标准化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标准化服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资质备案制,中介机构应通过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网址:aqbzh.chinasafety.gov.cn/sps)进行网上备案,并将有关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深圳市安全生产与安全文化协会)实施备案,各区安监部门不得重复实施备案。市经贸信息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已备案的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和服务经营诚信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分为企业申请、受理、现场评审、评审审核、核准公告、发牌发证等6个环节。
(一)申请。
企业对照《深圳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材料清单确认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企业提交评审申请材料,评审组织单位应对照《深圳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材料清单确认表》(见附件2),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与评审单位。
(三)现场评审。
评审组织单位安排评审单位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评审单位接到评审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并将现场评审时间告知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应对评审单位开展现场评审进行抽查。
(四)评审审核。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编制评审报告,并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及相关附件清单》(见附件3)网上提交资料,并同时将企业的评审申请、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及有关附件,并附光盘材料各一份,报送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评审审核。评审组织单位对照《深圳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受理审查表》(见附件4)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结果通知评审单位。组织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评审材料实施审查。
(五)核准公告。
评审报告审查合格的签署《深圳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审核表》(见附件5)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经贸信息委核准公告。
(六)发证。
经核准公告达标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向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达标证书。达标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起始日为核准公告日。
第九条 评审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