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人民政府办公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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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农村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峨眉山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峨眉山市城区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农村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峨眉山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峨眉山市城区

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农村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峨眉山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和《峨眉山市城区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峨眉山市农村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改善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状况,逐步建立农村环卫长效机制,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乡要建立健全环卫管理机构,各村组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环卫管理人员,制定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兼职保洁员。其待遇由村组自行解决,市财政根据清扫保洁工作量予以适当补贴。

第三条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实行分级负责制,集镇建成区公共地段的清扫保洁由镇乡环卫所组织实施;公路和乡道的清扫保洁由交通部门组织实施;村道、河岸、水面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由相关村组负责;农户房前屋后由村民自我保洁。第四条垃圾处置程序和职责

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秸杆还田等措施,合理利用农产品废弃物;建筑垃圾由村民自行就近合理处置。

农村垃圾由村组收集转运至市环卫局负责清运的垃圾池点,再集中收运处置。第五条清扫保洁要求

(一)农户要做到“五洁四无”(即门前清洁、庭院清洁、室内清洁、厨房清洁、厕所清洁;无垃圾、无污物、无积水、无乱堆乱放杂物)。

(二)村庄要求达到:

1.对村庄内的道路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坚持定时清扫、擦洗,保持干净卫生,并及时清理池点的垃圾。

2.及时清理排水沟,使污水排放畅通,杜绝污水横流,杂物满沟。3.及时捞除河流水面漂浮物。

(三)集镇建成区公共地段清扫保洁参照城区标准执行,公路清扫保洁按交通部门标准执行。第六条农村清扫保洁工作的日常考核与奖励:

(一)考核

农户的清扫保洁考核工作由所在村组负责,村组的清扫保洁考核工作由所在镇乡负责,环卫局直管的镇乡环卫所考核工作由环卫局和镇乡共同负责,公路清扫保洁考核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

(二)奖励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环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在农村环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村组和单位实行奖励,对农村环卫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单位业务经费或财政补贴。第七条法律保障

环保、水利、城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从严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农村乱扔乱倒垃圾行为。第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峨眉山市“门前五包”责任制

各沿街责任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应按以下标准落实“门前五包”责任。违者,相关执法单位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净化:达到门店前环境整洁,无垃圾,无污水,无杂物堆放。

(一)沿街责任单位在门店内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垃圾桶、废弃物、纸屑以及生活、生产产生的垃圾置于门店外或投入沿街果皮箱。

(二)按照有偿的原则,可委托环卫部门实施门前卫生保洁。

二、绿化:门前树木、绿化纳入门店管理和看护,不得将垃圾、污物倒入绿化带和树池内,不践踏花草,攀折树木;发现破坏绿化设施、砍伐损坏花草树木和擅自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市城管执法局热线举报(举报电话5553160)。

三、美化、亮化:保持临街立面、墙面、附属设施、屋顶容貌整洁美观,亮度达到规定要求;及时清除乱贴、乱画、乱挂现象,残墙断壁应及时整修或拆除;店招、店牌、画廊、橱窗、广告等应根据城管、规建、工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四、秩序:门前无乱堆乱放、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占道作业、乱拉乱挂、乱设广告牌;禁止从事违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禁止上路拉客和用喇叭喊叫招揽生意。

(一)各单位、门店未经批准不得将各种庆典活动的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置于门店外;

(二)各单位、门店的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自行停放于停车栏,方向统一,整齐美观;

(三)各单位、门店的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和未设置停车泊位的地方停放(划有停车泊位的除外),并主动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五、看护:各单位、门店应负责看护好门店前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发现损坏行为及时制止或向市城管热线举报。

峨眉山市城区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巩固扩大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优化人居环境,建立健全城区清扫保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各主次干道、支路、“门前五包”单位门前所属路面、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均为城区清扫保洁的监督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城区清扫保洁考核标准,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区清扫保洁的考核、评比及奖惩工作。

第四条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爱卫办、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市工商局和各镇乡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区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镇乡政府和各社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支路、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清扫保洁月检查考核制度。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应组织纪委、监察、效能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爱卫办、各镇乡政府和市城管、规建、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检查考核工作,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镇乡、社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建立检查考核档案,写出情况通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镇乡、社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制,责任到人。

第九条实行清扫保洁工作公开制。将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向社会公布,清扫保洁人员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建立健全清扫保洁专业监管督查机制,充分发挥专业部门职能作用。第十一条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社区、部门、单位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卫生监督员。第十二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主动、及时录制相关的音像资料,为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市政府聘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卫生巡视员,对全市的清扫保洁进行巡视与指导。

第十四条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并对群众举报问题,查实后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第四章 奖励处罚

第十五条对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镇乡政府、社区、部门、单位及有关厂企清扫保洁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市城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并记入档案,作为年终单位和个人评先奖优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相关标准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各镇乡、村(社区)、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第十九条集镇和乡村卫生监督考核由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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