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注销_社保登记注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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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1.在高新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注销登记的时间规定

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日内,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成立的单位,也应在有关主管单位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如整体迁出高新区等,应在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在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前提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对遗留问题做出符合国家政策的解决方案和实施办法。

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可在“社会保险基本业务-常用表格下载”中下载同名表格)、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以及本单位人员社会保险费清算情况和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实施办法等,经社保中心同意,先在地税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最后在社保中心完成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收回并销毁《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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