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楚政公开办[27]1号_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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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政公开办[2007]1号

关于印发楚州区政务公开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动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规范运行,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考核评议制度(试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以及审核、公示、听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州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月16日

主题词:印发 制度 通知 淮安市楚州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150份)

楚州区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公用事业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楚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科学规范原则;

3、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5、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

1、区政府组成部门;

2、各乡镇人民政府;

3、具有行政权力的区直部门和单位;

4、公用事业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备案

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所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和备案,行使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要编制职权目录和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三)公开运行

1、公开的内容应经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所有应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全部进行公开,包括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

2、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应相一致;

3、公开的形式实用、便民、多样,传统载体与现代科技载体相结合;

4、公开的时间与公开内容相一致,稳定性或经常性行政权力长期公开,阶段性或临时性行政权力随时公开。

(四)公开效果

1、促进了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主要工作指标较上年有所提高;

2、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有所减少;

3、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能,人民群众办事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第五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组织考核 ①平时考核。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特邀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对乡镇和各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将检查和抽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二是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三是根据群众投诉组织调查。

②年度考核。年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考核制度(试行)》等有关文件,首先对自身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监察局、督查办、法制局、物价局、行政审批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量化考核。考核采取“听、谈、访、查、看”的方式进行。听,即听取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谈,即召开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访,即走访基层,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民意;查,即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受理的投诉记录和调查结果等资料;看,即观看行政权力公开的载体、内容、办事流程等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民主评议

①结合全区行风评议活动,单独列项进行评议,单独确定评议档次; ②发放调查问卷评议;

③从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和有关部门中随机抽取评议代表评议;

(三)档次评定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其中平时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50%,民主评议占20%。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要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被评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档次的,提请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被评为不达标档次的,取消单位在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

楚州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办、区监察局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办、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办事)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职权目录的;只公开职权目录,而未公开职权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权力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三)职权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职权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七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区监察局。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楚州区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确保全区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是否体现了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将依照《楚州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

楚州区政务公开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5、财政预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情况;

7、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8、征地拆迁;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10、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2、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13、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14、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通过政府简报、通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2、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

3、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进行公示;

4、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商区政府办、区监察局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楚州区政务公开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民主,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优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听证,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政务听证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围绕深化政务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便于群众参与的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二章 政务听证的组织

第五条 政务听证由区、乡两级政府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听证代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主答人员应按政策、法律、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政务听证的范围

第十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1)市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小区、园区规划。

(3)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

(4)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5)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6)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第四章 政务听证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区、乡两各级政府直接提出;二是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本级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2)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3)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4)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五章 政务听证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听证事项主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应指定有关单位、部门抓好项目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决策的实施倾斜。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六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本资料来自互联网共享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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