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_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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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分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时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我分局进行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在我分局征管的纳税人,在2007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还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为保证分局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请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2008年4月15日前办理汇缴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出全年应缴或应退税款,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不得漏项,要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平衡关系正确。同时要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财产损失、投资抵免、减免税、住房补贴等事项,应在汇算清缴前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取得批复或答复后方可列支或减免。

根据国税函[2006]682号、苏国税发[2006]8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所有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须附报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我们会将南京市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挂在我分局的网站上(网址:211.139.107.4),请各纳税人自行选择。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和申报:

在正式申报前,纳税人应凭纸质报表和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到分局1号窗口进行申报前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所得税申报已审核》的戳印。纳税人凭已审核通过的纸质申报资料,到分局2、3号窗口办理正式申报。

四、汇算清缴税款的缴纳和退还: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可于汇缴后申请退税。

特此通知。

2008

年1月16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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