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_考勤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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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为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干部职工行为,经局党组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安排的加班时间视为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串岗、不喧哗、不吵闹。
第二条 各科、室、所、队要建立考勤薄,确定专人负责。第三条 实行日考勤、月汇总制度。各单位每月底将当月考勤情况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送局长审查,以此作为发放工资及奖励的依据。
第四条 请假程序
1、职工请假必须提前写好请假条,逐级请假,按期销假。连续请假三天以上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事后补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需分院以上的病假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第五条 病事假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一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科、所、队长请假两天以内和职工请假两天由分管局长批准;
3、副局长请假及干部职工请假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4、科长以上请假或出迁安办事,应事先告知办公室。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第六条 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及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年休假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事假在年休假内抵消。
第七条 职工事假每月累计5天以内照发当月工资,超者按天数扣发当月工资;职工病假每月累计7天以内照发当月工资,超者按天数扣发工资;全年累计请病事假30天以上的,经局领导研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迟到、早退的首次批评教育,迟到第二次罚款10元,迟到第三次及以上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九条 无故旷工的,除批评教育外,发现一次扣50元;第二次扣80元;三次以上的,每次100元;扣款数额累计不超过当月工资。第十条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按《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待岗实施办法》等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请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