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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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9〕19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省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的、面向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自2009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和幼儿园升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改造和玩具教具、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添置;
(二)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用于幼儿园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开支;
(三)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幼儿园教师培训相关的业务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以上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对当年新建或改建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评估达到省三级标准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班2万元(12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12班计算,每班人数原则上应不低于20人)。
(二)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对保教费(不含伙食费)在120元/月及以下的省三级幼儿园和准办园,按上学年末实际在园幼儿数每生每年给予100元的教育经费补助。
(三)幼儿园升等奖励。对所有由“准办园”升等为“省三级”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班奖励0.5万元(12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12班计算,每班人数原则上应不低于20人)。各市、县(市、区)等级幼儿园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转评为同等级的省级幼儿园,不视为晋升等级,专项资金不予奖励。以上三个项目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担,分县补助比例见附件1。
第六条 幼儿园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根据确定的培训费结算标准、培训人数安排补助经费。
幼儿园教师培训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培训、乡镇中心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培训、幼教教研员或培训者培训。
第七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和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为专项资金申请人。
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社会力量办园升等奖励、教师培训情况等经费申报材料(见附2、3、4、5、6)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社会力量办园升等奖励的省财政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标准和经费分担机制下达市县。
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当年培训情况结算省补助资金,按培训计划预拨下年度省补助资金。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培训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省级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含园长培训和培训者培训)经费直接下达到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当年实际支出小于预计数的,省财政按实结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计数的,按预计数结算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玩具教具、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购置、园舍改造及培训服务等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由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幼儿园教师培训机构原则上按自愿、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培训承办单位要根据培训计划和任务,勤俭办学。培训承办单位应在每个培训班结束后15天以内,将培训经费结算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原则上每个培训班培训经费结余额不得超过总额的5%,否则取消以后年度承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的资格。
第九条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管理,建立幼儿园基本情况台账。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由县级以上财政、教育部门组织。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分市县补助比例
泰顺县、松阳县、庆元县、开化县、文成县、景宁县,省财政补助比例为100﹪;
龙泉市、仙居县、缙云县、常山县、天台县、淳安县、遂昌县、磐安县、云和县、岱山县、洞头县、嵊泗县、江山市、永嘉县、龙游县、苍南县、青田县、武义县、衢州市、丽水市,省财政补助比例为90﹪;
三门县、安吉县、舟山市、金华市、平阳县、兰溪市,省财政补助比例为80﹪; 嵊州市、临海市、浦江县、东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新昌县、临安市,省财政补助比例为60﹪;
诸暨市、永康市、上虞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富阳市、嘉善县、桐乡市、海宁市、平湖市、玉环县,省财政补助比例为40﹪;
瑞安市、乐清市、温岭市、义乌市、绍兴县、湖州市、台州市、嘉兴市、温州市、绍兴市、杭州市,省财政补助比例为20﹪;
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由宁波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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