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_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湘江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湘江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 前言水是人类生存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湘江这条湖南省最长、流域面积最大的湖南人的“母亲河”,随着全省经济、生活、社会的发展,对湘江水资源的用水量不断增大,加之沿江城镇生产及居民生活污水,基本上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湘江,导致水资源的短缺、污染等问题不断加剧,湘江水资源的安全问题己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经济环境学的角度上以税收政策、排污权交易等方面阐叙湘江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关键词湘江直接损失或赔偿税收政策排污权交易
1.湘江基本概况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又被称为湘水,是长江中游南岸重要支流之一。源出广西灵 川县海洋坪的龙门界,汇灌江和罗江,从北而流入湖南省,经17县市,在湘阴濠河口分为东西两支流,至芦林潭又汇合后注入洞庭湖。湘江干流全长865km,流域面积9.46万k㎡,大小支流2157条,其中一级支流124条,沿途接纳大小支流1300多条。其水量丰富,年平均流量为649亿立方米。是黄河平均流量的 1.51倍,是湖南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在湖南境内就有670km,在20世纪70年代,湘江流域整体水质保持在1-2类,有“绿色湘江”之称。
湘江水质优良,古人称“湘江秀木茂盛,江澄如练”。20世纪初,毛主席《沁园春·长沙》词中称“漫江碧透,鱼翔浅底”。20世纪70年代湘江水质仍为I一ll类,有绿色湘江之称。湘江水资源丰富,促进了湘江流域经济、文化的发展,早有始祖炎帝农耕足迹,自秦代凿灵渠以后,湘江为中国南北通道。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人口剧增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大量的污水和垃圾向江中倾泄,导致湘江水质污染日趋严重,使主要河段枯水水质都超过lll类。据国家环保总局2004一2008发布的一项水质调查表明,湘江水质在全国水质排名榜上处于最末位的月份就有巧个,长沙、株洲、湘潭和衡阳区域水质污染尤其严重,为我国水源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1]
2.经济外部性理论[2]
2.1.基本概念
经济外部性理论提示了经济活动中一些效率资源配置问题的根源,又为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基本思路和框架,所以说经济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2.2外部性的定义
经济外部性理论是20世纪初(1910年)由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的。随后,他的学生,英国经济学家庇固(A.C.Pigon)丰富和发展了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简单地说,外部性就是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影响。它是一种成本或效益的外溢现象。
2.3外部性的特征
(1)外部性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即外部性的影响不属于买卖关系范畴,它仅指那些不需要支付货币的收益或损害。
(2)外部性产生于决策范围之外,而且具有伴随性。它是伴随着生产或消费而产生的某种副作用,而不受本原性或预谋性影响。
(3)外部性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外部性产生时,所产生的影响会通过关联性强制地作用于受影响者,而受影响者一般难以回避。
(4)外部性难以完全消除。受信息不完备、技术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很难将外部性完全消除。
2.4外部性的类型
外部性可以分为外部经济性(正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性(负外部性)。对外界造成好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性,如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污染等活动均能够产生外部经济性;对外界造成坏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如污染水源、乱采滥伐森林等活动均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在现实生活中,外部不经济性比外部经济性更常见,当前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就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必然结果。
2.5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由于私人成本社会化了,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私人成本内部化,或者说,应该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是把自身的盈利建立在他人受损的基础之上,这显然不公平。同时,由于社会成本一般远大于私人成本,如果将私人成本内部化,就可以减少甚至消除社会成本,就会社会而言,可以用较少的投入,减少较大的损失,这在经济上也是有利可图的。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主要途径有:财产或权益损失的直接赔偿;庇古税;科斯手段。
1.财产或权益损失的直接赔偿
这种方法简称损失赔偿法,它是通过法律途径补救和校正外部不经济性的一种法院仲裁的方法。损失赔偿法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用于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和污染损失赔偿纠纷。
2.庇古税
阿瑟西尔·庇古(1887-1957)是英国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对经济外部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通过税收或收费(即庇古税)的方式将经济外部必内部化。当在在外部经济性时,对行为人进行补贴;当在在外部不经济性时,对行为人进行征税。
3.科斯手段
科斯提出解决经济外部性问题的方案是产权安排,这一办法被称为科斯定理。主要内容是:当环境资源产权明晰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确定,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初值成本必然相等,经济外部性就被内部化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须政府干预,当事者双方通过协商,进行自愿交易,就可解决问题,此时,当事者双方的边际收益达到最大化;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需要通过政策手段解决经济外部性的问题。科斯手段包括自愿协商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
3.湘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主要措施
3.1完善相关环境法律,加强管制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加大惩罚力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污染损害的法律赔偿责任,即要求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成立相关部门处理受害人的诉讼,为其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对受害人在上诉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旦确定是受其它企业工厂或环境问题造成的,将由污染者支付期间所有费用;成立相关部门督促污染者尽快解决受害者所提出的环境问题,以减少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
由于环境问题的扩散性,使得很难清梦地确认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损失剂量关系,同时一些受害者只希望他人出面诉讼,自己共享损害赔偿或环境改善的好处,这样就产生了“免费搭车”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环保部门要做出正确的估量及推测,确定真正的受害者,减少这种问题的产生。
由于环境损失的滞后性,许多损失暂时不知道,所以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实行动态的监测,重视环境由于某种污染所产生的变化。积极发展新技术,加强对污染物的检测,确定环境中存在的污染物,以公正判定污染损失赔偿。[3]
3.2完善环境税收政策,加强对相关污染企业的排污控制
逐步完善湘江流域的环境税收政策,主要是利用对污染企业或工厂收取一定的税收以补偿受害者,使之间能够尽量达到一个平衡。湘江主要流经了湖南的郴州、衡阳、株州、长沙、岳阳。由于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所以保护湘江水质及合理利用水资源是一个重要课题,为了保证其下游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用水,上游地区(郴州、衡阳)必须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这样必然要限制上游地区一些工矿企业的发展以及上游为了保护水资源实行产业转移所产生的大量费用等,都必须要有一定的补偿他们才会心甘情愿地为保护水资源出一份力。因此要实行税收政策,在下游(长沙)征收更高的税收,来补偿上游的人的损失。
3.3实行排污权交易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用于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
排污权交易具有自己特有的优势。首先,有效的控制了污染总量,保证环境质量。即将某以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其次,有利于企业降低治理污染成本,通过交易达到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最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1999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我国排污权交易进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基础阶段,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相互调剂”;1991年,美国EPA排污权交易经验被正式介绍到中国;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环保局提出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为在中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
实施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目标是将污染物控制在一定区域的环境总容量之内,在设计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同江同治原则;不得引起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原则;治理费用最小化原则;自愿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
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初始排污权分配-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首先需要将排污许可证指标分配给湘江流域内的排污许单位,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申请-指排污许可证交易的出让方与购买方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交易申请书;审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排污许可证出让方的审核;二是对排污许可证购买方的审核;三是交易双方的审核。协商-提出排污许可证交易申请出让方与购买方就排污许可证交易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以达成排污许可证交易协议;发证-如交易双方达成协议,需经环保部门审查,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必要条件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达。而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这会影响排污权交易效力的发挥。为此,长沙市应在完善法律、机构、管理以及经济手段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做好湘江流域的环境、生态保护工作,将对整个湘江流域环境治污工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7][6][5][4]
结合实际情况,要在湘江流域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产权划分
产权不明确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所以政府需要利用法律来明确湘江流域的产权。湘江流域水资源的产权划分要根据其污染及利用现状,从实际出发,明确产权。
首先,对湘江水资源产权进行初始配置,这是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条件。湘江流域范围广,经过行政区域多,可以按照“同江同治”的做法,把湘江流域水资源产权统一集中所有,成立“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直接为中央(水利部、环保部等)负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把湘江流域产权所有者明确确定为该委员会,赋予合法处置权。
2.法制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湘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各种规定,使之真正达到控制排污总量控制的目的,减少污染排放,促进湘江流域环境问题的改善,使得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排污量检测技术水平
由于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涉及污染物数量多,检测相对困难。因此,要鼓励相关检测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利用各种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根据现有检测手段及技术,湘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主体主要是指排放污水(或对水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污染物)的各类企业和工厂。
4.总结
近年来,随着湖南经济发展步入稳步增长的快车道,产业结构的高污染、高能耗,加之沿江两岸矿产开发,河道内的非法开采导致湘江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湘江水资源安全问题已成为湖南省、各级政府和民众所关注的热点。湘江流域的水安全关系到整个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本文通过对湘江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措施的阐叙,使湘江的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董俊明,谈湘江水污染与治理「J」,湘潭工学院学报,2003,5(5):121
[1] [8]喻敏霞,湘江水资源环境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的探讨[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6
[2] [3]李克国,魏国印等.《环境经济学》中国科学出版社,2007.6
[4] [6]徐堃,刘富,田义文.浅析排污权交易[J],《商场现代化》2010年10月(上旬刊)总第625期140页
[5]李剑:排污权交易的优越性不容置疑[N].《人民日报》,2002(8)(海外版)
[7] 顾开运.湘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与设计[J],中南大学,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