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治理管理办法_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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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管理,提高空气质量,建设生态、环保廊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燃油机动车辆和油、汽双燃料机动车辆。在本市境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并依法接受检测。
第三条 机动车尾气实施标志管理。对尾气合格车辆,发放《河北省机动车尾气合格证》和绿色标志;对检测不合格车辆,发放黄色标志,黄标车在市城区内禁止行驶。
绿色标志在车辆定期年度检验周期内有效,黄色标志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四条 车辆尾气初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黄标车的尾气治理和复检、外埠转入车的尾气检测由环保部门负责。
第五条 黄标车在黄色标志有效期内,到经省机动车尾气治理办公室认证的市内检测点进行治理复测。达标后,发放绿色标志和合格证。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治理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未执尾气合格证的,交警部门不予办理下一年度年检手续。
第六条 加强对转入我市机动车辆的控制。由外埠转入的车辆首先由环保部门进行尾气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合格证及绿色标志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外埠车辆属于以下情况严禁转入:
(一)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型客车;
(二)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注册登记已满三年的;
(三)各类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已满四年的;
(四)其它车辆,注册登记已满五年的。
第七条 公安交警、环保部门,要经常开展尾气路检。对路检不合格或在禁行区内行驶的黄标车进行处罚,多次违规的车辆交警部门可吊扣驾驶执照或暂扣车辆。黄标车辆或外埠尾气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
第八条 在农机部门登记的农用车辆,由农机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尾气治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禁行区是指外环线(不含)以内所有市区道路。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