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主创业_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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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年可享受8000元税收减免

近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自2011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三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出台的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三方面新的突破。一是我国首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大学生创业工作,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均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有税收减免方面的政策。新出台的政策在这方面填补了我国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空白。二是创业优惠政策首次覆盖毕业年度内在校创业的大学生。随着创业教育的蓬勃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人数越来越多,而以往的扶持政策都只针对社会人员。现在,国家对在校创业的大学生“扶上马,送一程”,让他们能够更早更快地开创自己的事业。三是首次采用网络申领方式,便捷、高效,充分体现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的工作理念。据悉,2011年教育部将继续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作为工作重点,袁贵仁部长强调,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把好事办好,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2010-11-16 16:54:28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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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为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2003年出台了《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费。2006年1月,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14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和收费优惠政策。通过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北京市:北京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之日1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北京高校生如毕业后进入乡镇机关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见习期间可直接确定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还享受该职务应得的报酬;对参加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在远郊区县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研究生时给予政策优惠,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上海: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天津: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天津市工商局制定了大学生创办企业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标准与时限、允许毕业生以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投资入股、放宽私企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上门为企业服务等。其中创办私营企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省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以生产性和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并提交相关证明和承诺书即可获得营业执照;而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期出资2万元即可。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利成果的毕业生可以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如以高新技术入股,经有关部门同意,其所占份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 ☆重庆: 重庆市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推出了五项优惠政策,包括:规定大学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1年内可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自愿到重庆市工作的毕业生,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不受学校、专业、学历和生源的限制;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申请3000-2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和人事档案暂存就读学校2年或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存管2年,存管期间免收档案管理费;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引导大学生转变择业观念

☆深圳:深圳制定了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毕业生创办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苏州:苏州市人事局为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办理注册登记,验资部门减半收取验资费;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部门两年内酌情减免个体管理费。

2、按照管理权限,凡由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减半收取初审费,两年内减半收取审核和采样监测费。

3、开办私营企业,凡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经报市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开办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零售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毕业生自带科研成果和资金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自带科研成果实施转化的,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获得贷款后可优先享受政府贴息,同时,可优先获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

5、毕业生开办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技术合同经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有权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

6、对经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由毕业生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有权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7、对由毕业生自办或合伙进行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

☆杭州: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该政策的优惠对象为:持有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省级高校毕业生毕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三证,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个体经营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政策的优惠内容是: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成都: 在户籍方面,对到成都市农村、社区和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所在地;在工龄计算方面,到农村、社区和基层志愿服务的,其服务期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1年且考核合格,笔试总成绩加1分;毕业生到成都市基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成都市人事局)☆青岛:青岛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诸多优惠政策,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公司的毕业生,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其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个人交纳外,其档案由本人自愿存放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费减半收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广东:广东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

1、规定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7项收费,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它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对毕业生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创办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3、要求有条件的地区由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毕业生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和担保,帮大学生找到启动自主创业的“第一桶金”。

☆福建:福建省制订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确有资金困难的,可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能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名称予以核准。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通过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地或水域、滩涂等发展林业和农牧养殖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登记、管理、证照等方面费用。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 ☆海南:海南省制定了积极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除了国家部委的政策规定外,海南省还对登记失业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享受地方财政50%的贷款贴息政策。

☆江苏:江苏支持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制定了大量优惠政策,包括:

1、社保部门为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2、专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半年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人员相关政策,包括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可免征营业税。另外,如高校毕业生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 四川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交的费用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免交相关费用所需条件为:应向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

☆辽宁: 辽宁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本人为注册法人)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毕业生的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优惠政策为:1.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4.高校毕业生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沈阳市特别规定,大学毕业生的自主创业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且开发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就可申请入住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而且免场地费.☆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出台五项优惠政策,并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这五项优惠政策为:

1、对于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曰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5、提倡和鼓励毕业生采取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的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河南: 河南省的大学生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只要到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并领取失业证后,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除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外,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在其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共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安徽: 安徽省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交的费用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免交相关费用所需条件为:应向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

☆河北: 河北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实行优惠政策。大学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四项优惠政策。(1)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4)高校毕业生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陕西省:根据规定,陕西各高校的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如下的优惠政策:新办从事咨询、信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商业等独立核算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免征一至两年不等的企业所得税。

☆江西省:江西省规定,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参照下岗工人自主谋业标准,提供在一定阶段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筹措毕业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户口可按本人的意愿保留在原籍,学校也可酌情给予减免还贷等奖励。

☆新疆: 新疆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创业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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