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社保的有关事项办理指南_中山市社保局官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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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社保的有关事项办理指南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在自助终端机终止缴费

第一步:社保卡插入自助机(如没有密码,先按密码设置、设置密码)第二步:选择“业务办理”

第三步: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变更” 第四步:点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终止”。

**养老保险异地转入业务

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入:

1.1.1转出地为省外的:

(1)在职,非中山户籍,男性

(2)在职,非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中山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

(3)在职,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迁入中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上月有参保;

(4)在职,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中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点的户籍所在地,且在中山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

1.1.2转出地为省内的:(1)在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上月有参保;

(2)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80个月(不含重复),最后参保地为中山;

(3)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80个月(不含重复),在中山连续缴费满5年,最后参保地为中山;

(4)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山户籍,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80个月(不含重复);

★、所需材料:●所需资料:

(1)提供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需提供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调入的介绍信复印件。★、办理程序: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在我市继续参保后,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局社保关系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2)社保关系科收到接续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如果是省内转移的则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内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3)社保关系科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省内转移的则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下载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确认转入金额到账后,审核无误即为参保人办理接续手续。

★、办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日受理,收到或下载《信息表》且基金到帐后15个工作日办结。★、注意事项: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属广东省内转移的参保人,于1998年6月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如符合视同建账条件的,转出地应建账后再转入。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属广东省外转移的参保人需转入统筹基金,按参保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3)参保人转入的养老保险如与中山参保时间有重复的,待转入资料录入完成后,按转入重复退费规程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各镇区人社分局

★、联系电话:0760-12333※ 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办理条件: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2)本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如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3)省外户籍参保人员。根据粤人社函〔2012〕1579号文规定,2011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照国发〔2009〕66号文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地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可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所需材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携带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正本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银行活期个人结算账号正本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携带我局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复函》、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正本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银行活期个人结算账号正本及复印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正本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本市户籍申请人携上述所需资料于每月18日前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区分局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并签名确认。(2)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正本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前台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申请手续,综合科经办人按照本规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申请人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复函》、《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回执(非本市户籍)》。

★、办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确保村集体、家庭户人员的医疗保险办理时限,对外宣传每月1-18日工作日受理,受理后当日办结。对于每月18-24日受理的,在解释清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亦可受理,受理后当日办结。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每月1-24日,受理后当日办结。

★、注意事项: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参保人,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办理继续缴费的参保人,继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按在职身份享受待遇,参保人如在继续缴费期间出境、死亡的,按正常在职出境、死亡办理退保手续,退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离境定居的人员,不可以原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参保。

(3)已办理继续缴费的参保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4)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参保人申领一次性养老待遇时必须先办理终止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手续。

(5)省内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已连续在中山参加养老保险满5年,按照省文件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若户籍所在地不接纳参保人,需携带我局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复函》后,在我市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6)省外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累计已在中山参加养老保险满10年,按照省文件粤府〔2006〕96号和粤人社函〔2012〕1579号文规定 ,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若户籍所在地不接纳参保人.需携带我局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复函》后,在我市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7)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除参加养老保险外,可选择参加相应医疗保险险种。

(8)此业务需参保人本人办理。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参保人,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享受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2)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参保人,继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按在职身份享受待遇,参保人如在继续缴费期间出境、死亡的,按正常在职出境、死亡办理退保手续,退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参保人申领一次性养老待遇时必须先办理终止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手续。

(4)此业务需参保人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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