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附提纲)_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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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XXX(XXXX大学 XXX学院;重庆
123456)
[摘要] 一人公司是新兴的市场主体,与传统的市场主体相比较,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特性。一人公司的出现,顺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并且具有强劲的生命力,是现代经济的一大进步。同时,一人公司在给传统公司从理论上和立法实践上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如缺乏股东与权力机关的相互制衡,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想混同等。[关键词]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
一人公司首次出现是以一个的典型的案例的形式出现的即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司”的判例,此案例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自萨案开始,一人公司法人由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该案例一直被认为是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其后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应是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于1926年1月1日颁布的《自然人和公司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确认一人公司可以设立公司的法律。
一、一人公司的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设立,注册资本额、出资方式.财务审计及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1]我国一人公司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特征
一人公司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股东仅为一人,即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名股东持有。其二,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三,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因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股东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而控制着公司的经营。
(三)一人公司的类型
按照一人公司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与继发型一人公司。原生型一人公司即公司设立时股东为一人,而继发型则是公司设立时股东非为一人,但在公司存续期间,因为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全部转移而归于一人。按照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独投资设立、或者是收购而拥有一公司全部股份的一人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单独设立的一人公司,这也是最传统的一人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公司理念的挑战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人公司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受欢迎,在一人公司的状态下,投资者可以以有限的责任获得无限的收益,所以,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是与此同时,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公司形成了极大的冲击。
(一)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的冲击 1.一人公司对法人制度的冲击。
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公司法大多数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所以股东为复数(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即公司在理论上要求社团性和法人性。一人公司只是由一个股东组成,不具有社团性,这完全颠覆了理论上对公司设立的要求。传统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为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关系,这样就必须在股东为复数时才有意义,但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几乎集各项权利于一身,便没有调整的意义。[2]另外,公司作为法人,要求公司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且股东只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债权人极为不利。[3]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的无限损失相互矛盾,也与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相矛盾。
2、一人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原则的冲击。
一人公司的出现来源于个人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的追求。但是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有限责任的确立是以分离原则的贯彻实行为前提的。因为一人公司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会使股东原来应该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的公司债权人,或者与公司交易的公众。但是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在赋予某个主体一定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规定相应的义务。所以有限责任的前提就是股东必须将出资财产如实的交给公司,使这部分资产能够真正脱离股东个人进行支配和运营。[4]只有股东放弃了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不能随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的人格才不再依附于股东的个人人格。当分离原则被彻底的贯彻的时候,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才能得以真正有效的建立。但是在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下,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由于一人公司里只有一个股东,所以没有多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的其他财产完全分离完全取决于股东个人的意向。另一方面,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经营公司,公司内部机构的相互制约机制大都形同虚设,唯一股东可以任意支配公司财产。在实践中,没有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根本就无法监督一人公司是否实行了分离原则。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很容易通过各种渠道将公司的资产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壳运转。这时候经营风险完全转移到交易相对人那里,使股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天平明显失衡。这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极大挑战。
(二)一人公司出现的客观必然性
1.单一投资者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强烈需求
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一投资主体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因为有限责任原则伴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而出现,它使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从而摆脱了从个人企业到无限公司所实行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困扰,大大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但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仅适用于大企业,这把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而市场经济的大发展不仅需要大企业,也需要中小企业的补充,将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还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所以,人们产生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需求。在此形式下,有限责任公司为众多国家商法典或单独立法所规定,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要求。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才能设立,这就使一人投资建立的小企业仍被排除在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之外,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个人企业主迫切希望能跟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使个人财产与投入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而要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则有赖于立法承认一人公司。可见,一人公司的产生首先是源于个人企业主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偏好。[5]
2.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大量涌现
大量涌现的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不断涌现,他们需要以一种方式分散投资经营风险来谋求各行业利润。公司就是为了利用公司的资合性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公司制度实现了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进行大规模经营的需要。大公司集团通过采用独资方式举办一个或数个全资子公司或下属企业将资本分散经营于多种行业,既分散了经营风险,又能利用各行业赢利来实现资本最佳组合,谋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公司集团都是由享有有限责任的股东所投资组建,其责任财产以股东投入的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如果法律仍以传统做法来禁止他们投资举办全资子公司,不仅使其与其自身责任财产状况相矛盾,而且与其分散经营风险、谋取利润最大化之意图相违背,同时也会平添许多麻烦,因为这些大公司、集团本身已有能力举办全资子公司,而仍要依法律规定再去寻找一个或数个股东共同组建子公司,造成人的资源的浪费,故而一人公司对这些资本实力雄厚的公司、集团来说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3.中小规模的企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行业迅速兴起,投资主体能否在这些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关键不是在于资本规模的大小,而是在于对市场走向和机会的把握。即体现的是人的优势,而非资本的优势。一人公司的资本规模,一般都较小,公司机构的内部设置上相对简单,公司唯一股东对市场信息能有全面把握,并且没有大公司集团人才吸纳的等级森严制度,因此它运做起来比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效率更高,更适合在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领域发展,如果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各个行业肯定会获得更为迅速的发展。
4.一人公司的存在有利于企业存续
在传统公司的模式下,一般都要求公司的股东必须为复数,因此世界各国在立法上都规定了公司存在的最低股东人数,而将公司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作为公司法定解散的事由之一。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在其发展过程中,与社会的许多方面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建立起了围绕公司而展开的包括很多利益相关方在内的一个巨大的商业利益网。在公司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股东的流动性,就有可能出现公司所有或者大多数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的情况,如果就因为公司股东人数上的不合法而使一个本来很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就此解散的话,这样会使得与这个公司发生各种关系的整个利益网络受到影响。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一人公司的存在,可以有效地规避这种风险,有利于维持企业的存续。
5.设立一人公司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人公司有利于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我国税法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税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国家财政增加了收入又被再次分配到公共利益的建设中去,是有利于国家发展的事情。所以一人公司的设立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必要的贡献。
三、一人公司的弊端
(一)一人公司结构可能引起的问题 1.由公司治理结构所引起的问题
(1)股东权力方面。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多个股东在权力行使上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制约机制不复存在,股东可以随意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甚至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和侵权责任。[6]因为一人公司不存在股东会,从而就缺少了传统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存在,因而公司唯一的股东就享有了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所有的权力,而且不受到其他限制,单独股东的权力非常之大。完全可以凭一人之力形成公司的决议,很可能就凭借此项便利而从事一些危害公司及相关人的利益。
(2)公司决议方面。一人公司的决议不适用召集程序且决议形成以后只由公司的单独股东签名即告生效。虽然,我国立法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于股东决议的形成方面,如必须记录在案并且备置于公司等方面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公司形成并生效的决议,除了备置于公司之外,立法还应当对于公司保存这些决议的年限作出相关的规定,比如立法规定,公司所签决议必须完整保存至少20年。这不管是从保护相关利益人角度来看还是对于公司自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对股东也是一种有效的制约。一人公司股东人数的唯一性,股东或股东代表与公司经理极有可能为同一人,目前董事方面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确实维护公司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听命于公司股东个人。
2.公司人格滥用的问题
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律人格主要体现在单一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不清,损害债权人利益。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缺乏股东之间的监督制约,因而极有可能发生公司人格滥用。如:
(1)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股东将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不作记录,或者没有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使公司财产转化为股东的私益。[7](2)支付自己高额报酬。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后,可以随意制定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支付大量报酬。
(3)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股东可以利用公司向股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再向第三人获取利益等。
(4)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发生事故抽逃转移公司资金,而需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让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3.在公司设立方面的问题
滥设一人公司,欠缺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公司法》规定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只能有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并没有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一些中间型主体纳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又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使得当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从而可能使一人有限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逃避债务的合法形式。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人格混同。一人公司应具备独立的公司人格,对外独立的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所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所以在现实中,股东往往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支配滥用股东人格从事违法行为。如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发生事故抽逃转移公司资金,而需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让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2.单一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不清。公司法要求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区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监督制约,整个公司将由股东各人掌控。因此股东常将公司财产用于处理私人事务,如将公司财产用于各人支出以此将公司财产化为自我财产,或者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随意更改公司财务方案使自己获利。
3.财务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公司法将是否设立监事会的权利赋予了股东,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等于将决定是否被监督,被谁监督的权利赋予了被监督者。在实际运行中,股东出于节约成本和减少对财务支配束缚的考虑,不会设立监事会。即使股东设立监事会,因监事的任免由股东决定,受制于股东,其对股东的监督也流于形式。[8]
四、我国现行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公司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1、缺乏保护债权人的救济措施。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格外重视,但仍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公司法》虽然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以及一个自然人投资建立的一人公司在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但并没有规定出现此情况后的救济措施,但是登记机关不可能把握每一个关于一人公司设立的信息,这时登记机关不可避免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公司法未对该情况作出任何的补救措施,这种以事前监督的分配正义取代事后救济的矫正正义的立法技术是无法实现正义的。
2、财务监督机制未得到落实。
现行《公司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一人公司要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审计,对于一人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管却没有设计,有关规定与其他公司完全一致,未完全考虑到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容易产生会计欺诈的行为。
(二)完善一人公司的建议。
1、加强立法规定,在适用的具体情形、滥用行为情节的程度等方面作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立法经验进一步立法,在一人公司内部设立常设的会计监察人制度,由会计监察人管理公司会计和财务信息。
2、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时首先应当明确禁止一人公司股东采用“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独资企业式的运作模式,而必须严格贯彻“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因此就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唯一股东来担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其不具有对公司经营的全权决定权,不得兼任经理等等。另外,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还有,经理人员、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最大限度的避免多重权利掌握在一人手中。[9]
3、完善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中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还很不完善,比如在适用的具体情形、滥用行为情节的程度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适用模型,使用时要取决于法官的认知水平和判断案件的能力,有赖于法官对公平正义原则的驾驭能力。因此,公司人格否定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规定,并严格掌握。
4、严格财务审计制度
加强财务监督。由于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控制程度很高,容易产生会计造假现象的特点。因此应设立对一人公司设计专门的会计监督制度,由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赋予其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会计监督的专业性、客观性、独立性。会计监察人的考选制度的设计,可以类似于国家会计师、司法考试等,给考取者颁发资格证书,只有取得资格的人才能从业。应规定由专业会计师负责一人公司平时业务及财产的监督,并对于股东的出资部分分为财产出资和技术出资时进行评估。通过规定一人公司都必须聘任至少一名会计监察人,否则该公司不得设立或不得营业,这样可以把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降低到最低限度。会计监察人不仅负责公司的平时业务及财产监督,对于股东的出资部分分为财产出资和技术出资时,该会计监察人负责评估其应有价值。为避免该会计监察人与公司股东勾结,可以仿效法国规定该专业会计师与对一人公司股东出资评估的价格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在一定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
5、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一人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叉使用,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致唯一股东侵蚀公司财产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龚睿.建立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社团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3).[3]胡玉婷.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6)[4]朱慈蕴.一人公司利弊分析与立法[D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5,20.[5]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J].中国法学2002(01).[6]张民安.公司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7]吴冬梅.公司治理——运行与模式[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8]魏霞.浅谈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防范[J].重庆市昌荣法院网,2012,2,14.[9]张硕.一人公司的利弊分析与完善.[J].载《职业技术》.2008(01).On Legal Regulation of One-man Company
XXX
XXXXXX University XXX Law School;Chong Qing 123456
[Abstract] One-man company is an emerging market.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arket main body, one-man company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One-man company meet the need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market economy, and has strong vitality.It is a great progre of modern economy.At the same time, one-man company has brought huge impact from the theory and legislative practice in the traditional company.Also it has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lack of balances between shareholders with the authority of the company,the confusion of personality of shareholders and company,the confusion of personal property and th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Key Word] One man company;governance structure;legal regulation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提纲)
XXX
(XXX大学 XXX学院;重庆 123456)
一、一人公司概述。
1、讲述一人公司的概念。(1)公司法上的规定(2)实质上的一人公司(3)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征(1)股东单一性(2)股东有限责任
3、类型
国家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公司理念的挑战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的冲击。(1)一人公司对法人制度的冲击。
(2)一人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原则的冲击。
2、一人公司出现的客观必然性。
(1)从事经营的单一投资者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强烈需求。(2)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大量涌现。
(3)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中、小规模的企业具有越来越大的优势。
四、一人公司的弊端。
1、一人公司结构可能可能引起的问题。
(1)公司治理结构:权力机关方面存在的缺陷(缺乏股东相互制衡);董事、监事方面存在的缺陷(董事、监事与公司的独立性);财务监督缺陷(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同)
(2)公司人格滥用: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不当给予自己高额报酬;逃避税收;规避法定义务。
(3)滥设一人公司,欠缺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监督机制流于形式
五、我国现行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1、我国公司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过高(10万元)。(2)缺乏保护债权人的救济措施。(3)财务监督机制未得到落实。
2、完善一人公司的建议。
(1)加强立法规定,在适用的具体情形、滥用行为情节的程度等方面作具体规定。(2)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公示制度;设立专门部门 15 监督公司财务;明确董事、监事在公司的权责。
(3)完善人格否认制度(4)严格财务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