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Microsoft Word 文档 (7)_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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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医院
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的管理办法
各科室:
为加大科技兴院力度,促进与院外的学术交流,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医院整体诊疗技术及学术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将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活动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至各科室,望各科室遵照执行,具体如下:
一、进修学习
(一)概念
外出学习时间1个月至3个月,为中期进修学习,外出学习时间大于3月,为长期进修学习。
(二)资格
1.在本职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的执业医师(护士)可申请脱产进修学习,二次进修原则上要与上次进修相隔五年。
2.发生医疗事故者当年不允许进修; 3.行政记过处分者当年不允许进修;
4.院内学术讲座学分3年累计小于25分,不同意外出进修。
5.双方均在医院工作的夫妻不允许同年外出进修。
(三)程序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向医务科、护理部上报下一年度需要外出进修人员名单,交由主管院长核准,同意后,交给人事科。
2.人事科接到外出进修申请推荐名单,通知申请外出进修的人员联系进修事宜。
3.申请人接到外院进修通知书后,到人事科领取外出进修申办单(附件2),按申办单所示流程办理外出进修手续。
(四)进修时间规定
从外出进修报到之日算起,至进修学习时间完成后加上路上返回所需的时间天数。进修的具体时间期限以所在进修单位科教部门所开证明为凭,超出有效时间的天数做事假或旷工处理。
(五)进修费用报销范围
凭正规发票报销进修费,进修半年以内报销一次最短路途的往返车船费用,进修一年报销两次最短路途的往返车船费用,进修期间的住宿费按照财务的差旅费用和学习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六)进修期间待遇
1.外出人员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补助照发,奖金停发。
2.每月按全院平均奖一半发放进修补助,进修补助由医院承担。
3.年终奖按一半发放。
(七)进修回院后报销流程
结业后须带回和出示的各项凭证,以下各项凭证缺失不予报销并追究原因。
(1)经过审批的进修通知书;(2)进修费发票;(3)住宿费发票;(4)继续教育学分证;(5)培训证或进修结业证;(6)进修登记表;(7)各种票据送到财务科整理,填写报销单。人事科负责核实、登记以上各项凭证、签字后按报销流程办理。
二、短期培训
1.在本职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敬业精 神,因业务需要,可申请参加短期培训。
2.短期培训审批程序同进修学习审批程序(如因工作急需由院科双方协商后随时派遣)。
3.培训期间待遇及费用报销标准按进修学习标准执行。
三、学术会议
(一)参加学术会议条件
1.论文被学术会议录用,且为第一作者,或被聘为学术团体的理事、委员,持有大会邀请信的正式代表。
2.学术会议内容需与本人从事专业相符。
3.由上级部门或医院下达的指令性会议、学习班、培训班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岗位资质培训。
(二)参加会议范围 各级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年会,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药学会、医院管理学会等学术团体组织的正规学术会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性会议。非指令性会议和非正规学术活动一般不参加。
(三)参会审批程序
参加学术会议者,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医务科或护理部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参会。
(四)费用报销范围
会务费、往返车船费(不含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五)报销标准
1.院方根据行政部门的文件要求派出学习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2.参加省内各专业年会的外出学习,费用由科内效益支付20%,院方支付80% 3.其他学术会议按照流程审批,费用由科内效益支付60%,院方支付40%;
4.未按照流程审批,自行外出学习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返院时限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按时返院,如遇特殊情况超过预定天数,应及时与医院联系请假,超出部分返院后补交假条,否则按缺勤处理。
(七)报备
参会结束后,将会议论文资料报送科教科备案,并在二个月内举办一次院内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否则不予报销参会费用,取消五年外出参会资格。对借开会之机参加与学术会议无关活动者,一经查实不予报销参会费用,取消五年外出参会资格。
四、注意事项:
1.各类经批准的学习班、培训班以及进修,其会务费、住宿费、差旅费等报销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的正规发票,非正式收据不予报销。
2.各类人员外出学习回院后,所学人员必须书写学习总结上交人事科且把所学内容在科内、院内进行学术交流或讲座,并将经审批的会议通知和《学分证书》、《山西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书》、培训证书和进修证书交人事科(护士交护理部)审核、登记,否则不予报销。
3.参加学术会议、各类培训的人员及进修者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购买器械、药品、书籍、资料等物品。
4.科主任和护士长外出前必须分别到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
5.行政管理人员有关学习培训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