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信访处理暂行办法_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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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信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迪庆州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访登记要严格程序

(一)当日来信,要当日拆封登记,拆封时,信封、邮票、邮戳要完整;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要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妥善保管;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并在首页信纸右上方注明来信序号和收信日期。

(二)按照信访登记薄的内容要求进行逐项登记(登记薄由信访室提供),登记要用钢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同时要认真填写来信处理卡,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领导批示,上级交办或转下级承办的应在各栏内注明。

(三)对重复信访件,经登记呈批后存放备案,放存期限满3年后经纪工委书记批准予以销毁。

第三条 信访件要按要求认真处理

(一)反映所负责部门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有关情况的信访材料,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规定登记后,转送州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相关要求办理。

(二)反映所负责部门科级党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信访材料,由纪工委监察分局专报州纪委监察局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示后,按相关要求处理。

(三)反映所负责部门一般党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信访材料,由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负责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按相关要求处理。但涉及重大、典型问题的信访材料,必须请示州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

(四)属于申诉的信访件,转送州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按相关要求办理。

(五)经州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示,需要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初步核实的信访件,按照《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四条 信访材料要立卷归档

(一)对州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和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处理的信访件,要认真装订,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二)信访件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便于查阅。

(三)信访件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第五条 信访必须做好保密

(一)接受举报人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认真做好来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人员。

(四)对检举、控告材料要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留、销毁。

(五)对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办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办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州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初步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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