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庚大学专任教师借调处理要点_教师借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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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專任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970724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訂定「長庚大學專任教師借調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二條 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職滿二年以上之教師,得借調出任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校院、財團法人機構、產業機構等之專任職務。
前項所稱財團法人機構、產業機構,須經政府許可設立在案,及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者。
第三條 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並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呈校長核准。
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第四條 教師借調至營利事業機構擔任相關工作時,學校應與該事業機構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關係企業外),回饋金以該教師於本校原有薪俸或任職機構薪俸中較高者之百分之三十以上為原則。回饋金得另案訂定。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惟累計不得超過八年。第六條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因公借調之留職停薪期間以借調職務之任期為準,由教評會審議;其餘留職停薪案件須逐年審定。
教師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歸建後,由任職單位評定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晉級。
教師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七條 借調教師依本校續聘相關作業規定辦理續聘,如為不續聘、停聘或解聘,其借調案隨即中止。第八條 借調期間如每學期返校義務講授課程至少二學分以上(不含專題研究、專題討論、論文指導等)且不支領授課鐘點費者,其任教職年資視為不中斷。第九條 借調期間之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其採計規定各依相關法令辦理。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依規定毋需繳付退撫基金之財團法人機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或擔任政務官等之任職期間,不得採計退撫年資。
第十條 各院、系(科、所、室、中心)對借調程序、借調期間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十一條 借調期滿擬返校歸建教師,至遲應於借調期限屆滿之日前十四日以書面依行政程序報校辦理為原則;借調期滿而未歸建者,視為自動辭職。第十二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