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服务清单_村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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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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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09:59 来源:赫章县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2017年赫章县村(居)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及描述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及时调整初审意见。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六条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申请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具有本村户籍的困难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村民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村民委员会 1.《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第六条 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毕节府函〔2016〕22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两项补贴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叁份,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村户籍的村民城乡居民医保登记收缴 村民委员会 赫章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是一项惠及

具有本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一把手作为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过问,将今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采取班子成员包片、包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和乡村医生参与宣传动员的做法,层层抓好落实,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6 医疗救助 村民委员会 1.《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2.《毕节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毕节府办函〔2016〕37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

(一)申请。个人应当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保的持诊治发票)等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自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7 临时救助 村民委员会 1.《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第五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毕节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毕节府办发〔2016〕14号)第七条 临时救助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薄、户主身份证。……。第八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入户调查后,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000元(含本数)以下的临时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8 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村民委员会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9 高龄津贴 村民委员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毕节市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毕节府办函〔2014〕61号)的相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采取查验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毕节市高龄补贴申报审批表》,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公示期满后出具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复审。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0 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1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村民委员会 1.《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122号)第三十三条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对敌作战,现居住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经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2.《毕节优抚安置基本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市民政局提供)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贵州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困境儿童生活补助 村民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村户籍的村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收缴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计生两户、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身份证件),在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居)协办员在收取参保对象参保金的同时为参保对象开具《赫章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并收取续保人员的《赫章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带至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具有本险中心进行参保缴费信息登记,由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为其发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征集通知单。村(居)协办员再将参保金带至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行金融服务代办点进行刷卡缴费并索取缴费票据。再将缴费票据及其他资料带回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进行最后核实,准确无误后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为其填发缴费证并签章。第八条 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工作员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正确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本人自行前去办理的参照本流程。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二十六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十条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参保变更登记。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16 出具民政部门大病救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民政厅就医疗救助对象明确条件: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小学、初中、高中(高职)、大学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助学贷款等)村民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

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

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

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本身行政区域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出具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修改为“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出具零星林木采伐证明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6年8月7日)第八条 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需要进入市场的,应当取得乡(镇)林业站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出具外伤证明 村民委员会 《毕节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方案的通知》,第四章第(七)款第3条: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城乡居民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无第三方责任的,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有第三方责任的,基金不予支付。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导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经受伤地村(社区)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监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兑付补偿金。.......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出具涉农补贴存折(“一折通”)遗失补办、信息变更证明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09〕4号)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基财处根据省直相关部门和财政厅相关处室确认的补贴依据,将省级直接发放的各项涉农补贴资金造册到户,并返回到各县、乡打印,由乡(镇)财政所进行核实(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人口、补贴项目、补贴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在村民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生育服务证》申领 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农村居民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 《贵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序号 1 事项名称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转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委托办理收养登记证明出具 收养人情况证明出具 贫困家庭证明出具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转报 救灾资金发放评议转报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申请转报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评议转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转报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初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申请转报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代办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代办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请转报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请转报 社会弃婴救助代申请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转报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申请转报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转报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孤儿救助申请证明材料出具 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代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报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评议转报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评议转报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评议转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代办和补办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 查阅档案介绍信开具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代办 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材料转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代办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精神类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档案资料查阅服务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

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证明出具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材料转报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法律援助申请代办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 就业政策咨询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受理 分户证明出具

出具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材料转报 文献外借与咨询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转报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签订服务 老年人优待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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