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_出口退税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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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工作规范
(一)申报
1.预申报: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可携预申报数据盘向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预申报。市、州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受理岗位接受预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反馈预审疑点。
2.正式申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预申报后,对反馈的疑点进行调整后,生成正式申报明细和汇总数据,携下列资料向出口退税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四份;(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进货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
(4)有进料加工业务还应提供《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份;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7)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8)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须提供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9)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正式申报数据盘;
(11)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时,除提供相应申报表外,应按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①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协议),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⑦收购中标机电产品的进货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等;
⑧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上述资料应按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要求装订成册进行申报。
(二)受理: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退税申报受理岗接受外贸企业正式申报数据和申报资料,将退税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在审核系统进行接单登记后打印受理回执交还外贸企业。将申报资料交出口退税初审岗位,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三)初审:出口退税初审人员对申报单证和申报表按政策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准确;审核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单证、申报表保持一致;根据政策规定和审核情况调整修改申报表和申报数据,确保申报单证、申报表、申报数据保持一致,在申报明细表(含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和汇总表上签署修改意见和初审确认意见;将初审完毕后的纸质申报资料和申报数据移交出口退税复审岗。对审核单证有疑问的交出口退税检查岗,由检查岗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四)复审:出口退税复审岗位要依次对明细表及单证、汇总表纸质申报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复审;纸质资料复审无误后,进行计算机审核,即进行相关信息的对审和数据准确性及逻辑关系正确性的审核;对复审中发现需要修改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交由初审人员进行修改;复审人员对计算机审核疑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审核通过后将数据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历史库,并在汇总表上签署具体复审意见,明确退税额,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五)审批:市、州主管局长或主管局长委托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对审核通过的退税额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审批,并在汇总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综合岗位;
(六)退库: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综合岗根据审批结果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PZ023),按规定对资料进行分类归集,赴同级国库办理出口货物退库事宜;同时将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返回企业的汇总表、明细表交给受理岗,存档的原始单证、明细表、汇总表、退库书交初审岗,存出口退税会计档案的明细表、汇总表、退库书按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七)资料归档:市、州局出口退税资料分两类归档
1.出口退税会计档案:应将办理退税和审批免抵税额的明细表、汇总表、退库书按时间顺序装订归档;并将日记帐、出口企业退(免)税台帐按年度归档。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资料档案:按所属年度和申报顺序将企业申报的原始单证及申报表整理归档。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纳税人(纳税预申报;纳税申报)→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退税申报岗位(受理)→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退税复审岗位(初审)→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退税审批岗位(审批)→局长审批岗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