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校培训纪律条例1_党校培训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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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校学员培训纪律条例
为了给广大党校学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维持党校纪律,保证党校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由大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决定,特制定此条例,望广大学员严格遵守。
1、党校学员上课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上课时,学习期间请假一天者需本人在上课之前写一份书面说明,由本专业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交到纪律督察部部长处;请假超过两天(包括两天)需班主任签字同意,由本专业支部书记及相对应班主任核实后签字,交纪律督察部部长处,纪律督察部部长对其抽查核实。
2、党校上课,学员须提前十五分钟到上课地点,由各支部书记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签到工作。并将签到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至纪律督察部。签到工作中若发现签到者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严肃处理。
3、学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党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或一次迟到十五分钟及以上者按旷到记。课后点名没到者,记早退。无故旷到一次取消考核资格。
4、学员上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认真听讲并做好笔记(各支部书记应不定时抽查学员学习笔记,以便了解学员学习状况)。上课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课堂上不得互相交谈、玩手机、看其它书籍、做课程作业以及其他影响正常上课的行为。出现一次课堂违纪,在该培训班上通报批评,出现第二次取消学习资格。
5、对于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经相关组织、督查人员
劝说、批评仍不听者,将取消其党校学习资格并通报原选送党支部及其本人。
6、结业考试严格执行学校的考场规则,对考试作弊者取消党校学习资格并通报原选送党支部及其本人。
7、各学员第一次上课需提前半小时到,未到者参照前面6条规定做相应处理。
希望各支部及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注:
一、本条例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建工作委员会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