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_登封市城市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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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大 中 小】 来源:信息网络中心 时间:2011-02-11 08:23:05 浏览人次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和郑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要求,为筹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城市配套费不含热力、天然气初装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按下列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含市区三个办事处、嵩山风景区、卢店镇规划区,其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1.单位、开发工程每平方米60元;

2.个人住宅低于300(含300平方米)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超过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

(二)乡(镇)、阳城区、送表矿区规划区,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1.单位、开发工程每平方米45元;

2.个人住宅低于300(含300平方米)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超过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5元。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登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三)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四)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 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城乡规划部门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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