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_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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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概论
1、诉讼:原告、被告、裁判者解决争议的活动。
特点:公力救济形式;有一套法定的程序;结构特定。
2、刑事诉讼:解决刑事争议的活动
刑事争议:国家对一个人是否有惩罚权。
特点:
(1)国家机关主持的活动;
(2)是确定和实施刑罚权的活动;
(3)依特定程序展开的活动;
(4)必须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
3、刑事诉讼阶段
阶段性体现在:每个单元的参与主体不同;目的和任务不同;程序展开的方式和遵循的原则不同;程序的结果不同。
4、刑事诉讼法:
(1).概念
法: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式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法:规范参与主体行为、调整主体关系的法律。
(2).定位
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5、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1)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1)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2)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的实现以刑法为支撑;
(4)刑法的实现以刑事诉讼法为保障。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6、研究对象:
(1)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理论
7、研究方法
(1)理论联系实践
(2)比较与借鉴
(3)辩证唯物主义
8、制定目的:
(1)微观----保证刑法的实施
(2)中观----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宏观----保障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9、根据:宪法
10、任务
(1)惩罚犯罪、保障无辜
(2)教育公民
(3)维护法制,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分为三个阶段:古代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中世纪纠问式刑事诉讼制度、近现代资产阶级辩论式刑事诉讼制度。(1)古代弹劾式刑事诉讼
概念——弹劾式诉讼制度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特点——
1、从诉讼的提起来看
2、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来看
3、从法官的作用来看
4、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2)中世纪纠问式刑事诉讼
概念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制度。特点——
1、从诉讼程序的启动来看
2、从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来看
3、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
4、实行刑讯逼供
5、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
6、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3)资本主义混合式刑事诉讼制度混合辩论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
3、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4、实行公开审判
5、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
特点:
1、在刑事诉讼目的上更侧重于惩罚犯罪
2、侦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
3、在审判程序中,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
4、较明确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三、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1、在刑事诉讼目的上更侧重于惩罚犯罪
2、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3、当事人主导诉讼的进程
4、法官的作用比较消极
5、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当事人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
四、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
分为三个阶段: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
古代:司法隶属行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 ;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 ;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重视狱讼,并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
近代:
(二)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特点:
1、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2、检察官、行政官均享有侦查权;
3、实行三级三审制
4、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模式
5、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分为四个阶段:民主主义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建国初期颁布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1、民主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2、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
一、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有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权依其职责适用法律,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决定或裁判。
二、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 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2、组织体系及其监督体制
(1)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A、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设在首都北京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C、专门人民法院是在上述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的专门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
(2)监督体制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的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3、审判组织
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2)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4、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任务: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大街犯罪分子,维护的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族专政的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另外,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1)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
3、检察委员会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公安机关
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执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卫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地位体现:公安机关是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领导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领导机关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设立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五、其他专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之一制度的职能。
根据我国的军事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厉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2)当事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被害人:是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1)范围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辩护人: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