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行分离的原因之分析_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行分离的原因之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知而不行,只是未知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行分离的原因之分析

尤斌*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提出以来,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火如荼地展开,在“知”的层面可谓用功颇勤,但是,在“行”的层面却不尽如人意,明显地表现出知行分离的现象。这是因为法治信仰在中华大地上没有真正确立,更深层的原因则是缺乏相关的制度建设,使人们做出了“非理性机制中的合理选择”——“知”一套,“行”一套。这样,我们只有完善相关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才能使人们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达到知行合一,这才是法治信仰得以在中国确立的前提条件。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信仰 知行分离 知行合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哈罗德▪J▪伯尔曼

“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

——西塞罗

2006年4月11日,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以及党的领导五个方面②,由此拉开了全国政法系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序幕,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已经进入全民普及教育阶段③。但是,在“知”的层面,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如火如荼地展开,在“行”的层面,表现却是知行分离,“中国法治的现状仍然堪忧,社会失序、* 尤斌,西北政法大学司法官教育学院2012级,指导老师:徐秉鹏。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载《求是》,2006年第12①②期。

③ 邢国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一章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和实施的基本过程”。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体制改革障碍重重,基层民主改革在艰难推进,社会治安状况差、各地黑恶势力猖獗,维权及上访事件频频出现”①。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我们在依法行政上,必须坚持知与行、行与知的统一,只有这样,依法行政才能顺利推进,依法治国才可能从理想转化为现实”②,对于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如此,必须坚持知与行、行与知的统一,达到知行合一,否则中共十七大报告所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活动法治化”的目标将会沦为空谈。笔者尝试对人们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过程中知行分离——即认识与实践脱节——的原因进行分析,希望为实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知行合一”贡献一点有益的思考。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先是在政法系统,为了更好地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问答》(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等一系列相关读物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举办为期三年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2007年2月,中央政法委在《关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要在全国政法机关所属大专院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在各级学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活动,从而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推向深入。

2009年9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文,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纳入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思想道德及法学教育教材,明确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培养大批既有深厚研究造诣,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力量,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③从2010年春季起,全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都把 ① 邹诗鹏:《三十年社会与文化思潮》,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69页。

卓泽渊:《依法行政:期待行与知的统一》,载“中国法制网”②,访问时间2012年3月7日。

⑤ 张永和在《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一文中写道:“伯尔曼的„法律信仰‟建立在法律与宗教有着那样密切的关系的基础上,法律产生于宗教,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与宗教又是那样的纠缠不清,在他看来,没有宗教就不可能有法律,没有法律,宗教都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在中国,从渊源上讲没有过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他所说的那种宗教的影响和作用。……一个没有信仰的人眼中,法律可能是根本不存在的,在一个有信仰的人眼中,法律是没有意义的。”(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显然,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信仰并不是宗教意义上的“信仰”,而是一种愿意使法治内化为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种信念,或者说是对人治的反对,对法律的相信、信任,是一种每个人平等地在法律之下,而不是部分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状态。

⑥ 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王阳明全集》(新编本),第51页。

毛泽东:《毛泽东的五篇哲学著作》,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8-19页。⑦的论述,这些都是人们应该坚持“知行合一”的思想资源,然而,现实却是人们往往“知行分离”。

人们之所以“信什么不意味着做什么,在现实上完全可以信一套做一套”①,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90年代以来,先前新启蒙思潮所禀承的理想主义迅速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对世俗生活的彻底认同,理想让位于世俗”②,这样,90年代的市场化与世俗化大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大行其道。如果再往前追溯,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没有及早走上法治道路相连接,“各种思想改造运动让人们对各种官方的虚假意识形态见得太多了,结果就形成了习惯性反应,无论官方提什么,人们总是以犬儒式的冷漠态度对之:„又来了!‟”③对,就是这样的犬儒主义的态度,就是因为犬儒主义的盛行。犬儒主义者奉“什么都是假的,只有钱是真的”,凡是只要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便是可以去做的,如果不利己甚至有害于己的则避而远之。对于党和国家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也是一样,如果严格遵守能够给自己带来直接现实利益,就会奉之为“圣经”;如果违反它反倒能够使自己获利,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之踩在脚下。现实中便是这样,人们以犬儒主义的心态面对自己所接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学习的时候,不妨将之捧得高高在上;在行为时,如果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办事,自己会丧失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则将之束于高阁。无怪乎有学者惊呼:“9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民主法治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④

“我们从„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中,得出了必须在中国健全民主与法制的结论”⑤,1986年在政治局讨论干部年轻化会议上,习仲勋说了这样一段话:“法治是现代政府管理社会的最好方针,也是我们走出困境、走向明天的最佳选择。……恢复……„人治‟的老路……小平同志就是活到一百岁也解决不了我们的体制问 ① 汪行福:《现代社会秩序的道义逻辑——对中国改革价值取向的思考》,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第41页。

② 邹诗鹏:《三十年社会与文化思潮》,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年11月版,第29页。

汪行福:《现代社会秩序的道义逻辑——对中国改革价值取向的思考》,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③第43页。

④ 邹诗鹏:《三十年社会与文化思潮》,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69页。

董郁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载《方法》,1998年第3期。⑤题。”①可见,走法治道路、树立法治信仰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是由来已久的话题,但是,长期以来注重的总是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其结果便是现实中的问题所在——“大部分官方意识形态并没有内化为百姓和官员的内心信念,而是成了培养他们的犬儒主义态度的养料”②,这样,知行分离是很自然的事,最终,法治信仰在中国长期缺失。

四、理性与非理性之辨

犬儒主义盛行、法治信仰缺失,并不是人们盲目选择的结果,学者张念认为“犬儒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非理性的,它内在于理性的逻辑,作为理想的伴生物,是理性斜视世界、斜视信仰、斜视理性的结果”③,正如对法律的信仰最根本的应是基于一种理性的选择一样,绝“不是一种冲动和一时的激情”④。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每个公民都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每个公务人员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利用权力寻租获取不当利益,这样的社会才是人民向往的社会,理性的人绝对会选择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但是,问题出现了,人们遇到了霍布斯所说的“愚夫问题”:“愚昧之徒心里认为根本没有所谓正义存在,有时还宣之于口。他们郑重其事地断言,每一个人的自我保存与满足交给各人自己照管以后,大家就没有理由不按照他认为有助于这一方面的方式行动。因此,立约与不立约,守约与不守约,只要有助于个人利益,就不违法理性。”⑤于是,如果违反法律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利用权力寻租获取不当利益,那么,人们同样依据理性为这些行为。如果着眼当下,这些行为确实可以给一些人带来现实的利益,哪怕是以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为前提;放眼长远,这些行为却是在败坏社会风气、侵蚀法治基石,必将最终损害这些行为人切身利益。

现实中的人们显然更多地是着眼当下、注重自己的眼前利益,学者孙立平称此为“短期行为症”,并指出“这种短期行为是以明天的牺牲换取今天的利益,而到明天,社会仍将存在,并且同样面临发展的课题”⑥,所以,面对社会主义法 ① 相江宇:《习近平班底》,明镜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汪行福:《现代社会秩序的道义逻辑——对中国改革价值取向的思考》,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②第41页。

③ 张念:“犬儒主义与中国式的启蒙逆子”,载《上海文化》,2009年第6期。

罗丽华:《法治的生活之维》,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71页。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版,第109页。

孙立平:““短期行为症”——非理性机制中的合理选择”,载《东方》,1994年第1期。④⑤⑥治理念教育,并不是人们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而做出了非理性的选择,即对其“知”一套、“行”一套;而是经过理性地判断,考虑到当下利益的现实性以及远期利益的不确定性,依据自己的理性选择了“知行分离”,正如学者所言“犬儒主义不是虚伪,虚伪的人伪装自己的行为,而犬儒主义者……毫不避讳言行不一致”①。

五、理性机制中的合理选择

学者方克立在梳理中国哲学史上的“知”“行”问题时敏锐地发现,“中国封建时代的哲学家们所说的„行‟,一般都没有超出个人的道德行为和应事接物的日常生活行为的范围”②,笔者以此为线索,尝试论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知行合一,应该坚持不断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让人们在理性的机制中选择合理的行为模式,而不是仅仅倡导人民将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信仰”③。

首先,树立法治信仰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如果遵守法律主要是全民习惯、取决于公民的道德约束,即一种“自觉行动”,那么,公民随时有“可以不道德的自由”④,这样的法治社会必然是脆弱的。对此做出理论贡献的是哲学家贺麟,他将知行合一分为“个人的”知行合一与“社会的”知行合一,前者是对传统哲学观点的总结,所谓“社会的”知行合一,即“就一人群、一社会所举办之大事业,知行合一”⑤。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言,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社会的”知行合一,而“社会的”更多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应坚持“政府制度正义只有制度化为具体的体制和机制,并且使这种具体的体制和机制在实践中运转起来”⑥。《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所提到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⑦,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

① 汪行福:《现代社会秩序的道义逻辑——对中国改革价值取向的思考》,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第44页。

② 方克立:《中国哲学史上的知行观》,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83页。

罗丽华:《法治的生活之维》,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108页。

唐君毅:《道德自我之建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48页。

张学智:“孙文学说的哲学意义——引言”,载《贺麟选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423③④⑤页。

⑥ 史瑞杰等:《当代中国政府正义问题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27页,引文所在章节由薛立强执笔。

⑦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载《人民日报》,2008年2月29日。其次,人们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面前表现出的“知行分离”,根源在于制度或体制本身,如果没有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制度,诚如习仲勋所言,“小平同志就是活到一百岁也解决不了我们的体制问题”。所谓制度或体制,就是“关于每一种类型的社会活动的较为稳定的安排;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框架”①,人们之所以有“短期行为症”,就是因为社会中缺少鼓励长期行为的有关安排,并且我们的制度处于高度不稳定状态,“党的政策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是这一不稳定状态的生动写照。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构想,现举一例,余不赘言。在史瑞杰等所著《当代中国政府正义问题研究》提出的“实现制度正义的制度构想”包括:

一、构建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制度,二、构建高效有力的行政执行制度,三、构建独立的行政监督制度,四、提高政府实现正义的能力,五、发展多元的社会舆论体系,六、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②。“法治既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③,使人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知行合一的过程,也就是中国实现真正法治化的过程。

子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④李泽厚的翻译是:“不对人民进行军事训练,叫作抛弃他们。”⑤依据这句话的精神,如果不为人民建立并完善鼓励长期行为的制度安排,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生活的法治化,而只是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便要求人民“知行合一”、克服“短期行为症”,我们也可以说“是谓弃之”。

我们完全可以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岩峰一样,充满希望的期待,“法律终将成为德行的彰显,守法终将成为公民的信仰,国家终将走向法治之路,中国终将复兴礼仪之邦”⑥。

① 孙立平:《“短期行为症”——非理性机制中的合理选择》,载《东方》,1994年第1期。

史瑞杰等:《当代中国政府正义问题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223-238页,引文所在②章节由韩志明执笔。

③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361页。

《论语▪子路篇》

李泽厚:《论语今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3月版,第375页。

吕岩峰:“论守法”,载《法学家茶座》,2012年2辑。④⑤⑥

参考文献

1.邢国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8月版; 2.邹诗鹏:《三十年社会与文化思潮》,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 3.史瑞杰等:《当代中国政府正义问题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年1月; 4.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

5. 罗丽华:《法治的生活之维》,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6.汪行福:《现代社会秩序的道义逻辑——对中国改革价值取向的思考》,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

7.房保国:《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6月。8. 李泽厚著,《论语今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3月。9.唐君毅:《道德自我之建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10.方克立:《中国哲学史上的知行观》,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11.毛泽东:《毛泽东的五篇哲学著作》,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12.张学智:《贺麟选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

13.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王阳明全集》(新编本),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12月版。1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版。1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6.孙立平:《“短期行为症”——非理性机制中的合理选择》,载《东方》,1994年第一期。17.张念:《犬儒主义与中国式的启蒙逆子》,载《上海文化》,2009年第六期。18.董郁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载《方法》,1998年第三期。19.张永和:《法治不能被信仰的理由》,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三期。

20.唐莹莹,陈星言:《从法律的视角看“潜规则”》,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五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一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论述邹建章 发布于2014年9月3日 20: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是一些需要背诵的材料,现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做一个缩写的背诵版,供大家备考参考。打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2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通常的理解就......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二庭蒋浩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多同学都在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什么?怎么考?个人就上课的时候老师说的跟大家分享一下,仅作参考。一、考试方式:分为A、B两卷,不知道会抽取哪一套试题,闭卷考试......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行分离的原因之分析.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行分离的原因之分析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 理念 原因 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 理念 原因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