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_资本金结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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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

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17 文号:汇发〔2002〕5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

局 [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审核材料 审核要审核原授权范据 素 则 围 《结汇、1、书面申请

1、资

1、超过经外汇售汇及(注明资本金本金帐贷方累局核准付汇管帐号、到资情

户入帐

计发生

并在被

注意事项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

理规定》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

2、资本金帐户余额

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

4、企业经营范围

额的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资本项目外汇收人结汇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1-01-01 文号: 来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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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请结汇: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 30%。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

(七)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第三条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帐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

第四条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持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持开办费等费用有效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结汇后,不得将所结人民币再转换成外汇。

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结汇。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2年6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 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 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 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 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 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 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 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 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 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 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 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 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 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 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 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 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 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 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 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 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 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 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 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 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 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 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 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 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 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 映。 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要素 审核原则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 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1、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

2、资本金帐户余额

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

4、企业经营范围

1、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 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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