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_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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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
一、幼儿园班额规定:
1、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章第11条规定: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40人2、2012年1月12日由江苏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2条规定: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于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50000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其中(四)幼儿园班级人数超过规定限额的。
二、幼儿园布局规划:
1、苏政办发(2010)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八条: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统一管理,从2011年起,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达标准的进行奖补,努力缩小城乡差距。
2、大政发【2007】42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2007-2010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基本目标中第三条,镇按20000万人口左右设一所中心幼儿园,村按服务人口5000人左右设一所幼儿园办班点(P3)。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执行,可通过就近合并、强弱联合、新建扩建等措施,形成小村联办、大村独办,形成三段、两基、五独立的学前教育体系。(P6)
3、苏教基【2015】15号《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 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从2016-2020年起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战略转型,坚持公益普惠,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单独二孩”政策调整需求,重点实施乡镇以下农村幼儿园(含办园点,下同)标准化建设,2020年公立幼质园的比例达90%.规模达1轨以上的乡镇以下农村幼儿园可独立建制,也可作为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分园统一管理,实行人员、经费、课程、评估一体化管理。(P3-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