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几种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_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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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几种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诉讼时效, 贷款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示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由于多种原因信用社超时效贷款时有发生,给信用社造成很大的资金损失,从某一方面讲延续贷款债权时效比清讨贷款更为重要。
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
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延续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也是信用社最常用的方法。下发催收通知书应注意:
1、已超诉讼时效的贷款,需要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备注”栏注明催收的本金数额,及其产生的贷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等受到法律保护”信用社下发催收通知书如不明确向借款人要求利息,在法律上认为仅对本金重新确认,放弃对利息债权的要求。
2、通知书上必须要求保人签字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仅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不在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责任将消失。
3、通知书上的签字必须由借款人或保证人亲自实施,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签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信贷员都这样认为“让家属签一下总比不签字强”,结果只是手续上的完善,实质上是自欺其人,家属的签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利用还部分借款的方法
还部分借款延续贷款时效是信用社采用较多的方法,一方面收回了部分贷款,一方面保护了债权。一举两得,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由借款人在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上签字。有的信用社认为借款人还了部分借款,诉讼时效已延续,但在一定的环境下诉讼时效不能延续。例如:借款人在诉讼前已还贷款100元,尚欠9900元,信用社提起诉讼后,借款人完全可以因为9900元,放弃100元。此时就可以辩称:“100元贷款不是我还的”!(2)借款人还部分贷款,只是延续借款诉讼时效,若不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仍将免除担保责任。
三:采取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法
随着法律知识的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贷款超诉讼时效以后,就不受法律保护,采用催收通知书延续时效这种方法,因为经常运用,已被借款人保证人所熟知,大多数赖、逃户拒绝签字,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法,贷款检查登记簿,由于其内容与催收通知书相同,完全可以代替通知书,由于这种形式较催收通知书“隐敝“,有时效果要好于贷款催收通知书。
四:利用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法
利用信贷员与村委会干部的良好关系,由村委会干部陪同信贷员参与整个催收过程,最后由村委会出具“催收证明”,证明内容为XX年X月X日XXX信用社曾向XX户催收贷款及利息XX元,信用社信贷员XX,村干部XX等,适用于“字不签,钱不还”的户。
五:给借款户发电报、挂号信等
通过邮政部门发送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收到催收通知书后,借款人必定在邮政部门印制的回执上签字,回执就是以后诉讼时效中止的书面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承认收到催收通知书(因为有签字),但称:“里面没有通知书,是个空信封”,在这种 情况下,法律偏向于借款人,最好的办法是由公证员对催收通知书的填写—装信封—交邮局挂号寄出的整个过程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六: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
将借款人欠款情况在电视、报纸上等公共媒体上公布,延续贷款时效,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一种以社会舆论收回不良贷款的好办法。《河北经济日报》曾公布过借款户欠贷情况,证明其合法性。由各分社收集整理本辖区借款户欠贷资料,并保证其真实,由信用社组织统一在电视、报纸公布报道。
在没有借款人承诺的情况下公布其欠款情况,是否侵害公民名誉问题,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不妨以后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其他条款注明“如果借款人按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在公共媒体公布欠贷情况”
七、对有意逃、废债的钉子户,要协同法院采取笔录的方式,或依法起诉。
贷款诉讼作为维护债权,延续贷款时效的最后手段,非不得已最好不要使用,诉讼后信用社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影响社内工作。诉前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尤其是有争议、或是已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贷款,一定要起到“诉一户,清一户,清一户,震一片”的作用。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几种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采取多种方法 确保诉讼时效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起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信贷员在催收方法上不够全、不够细;二是一些借款人恶意逃债,赖帐不还,故意躲避或拒不签字;三是由于举家外出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客观上给信用社催收贷款带来一定的难度。由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就可以合法地逃债,而信用社也丧失了胜诉权,从而造成贷款的损失,在此,作为一名信合员工,从事了多年的资产保全工作,通过总结多年办案经验和实例,结合信用社的实际工作及信用社的地区条件,就如何保全贷款诉讼时效上,谈一点具体的、比较可行的操作方法,供同行们参考:
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贷款已逾期,则应在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以内要求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并重新确定还款期限,这样诉讼时效就从新的还款到期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二、直接向借款人发催收通知。除重新签订协议外,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向借款人发催收通知,并让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或捺手印,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订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6日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贷款,如果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签了字,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也能确保贷款时效。
三、对外出不在家的贷款人进行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3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为此,应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收:
1、对有成年家属的,可以由成年家属代为签字,并说明原因,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对借款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进行催收,要求他们签字确认,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应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是借款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如:具有书面委托书、保证书、财产代管协议等等。
3、向借款人所在的村、社或所在单位进行催收,由村、社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说明原因,签注日期。
四、对拒不签字的借款人进行催收。《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只要能有证据证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过催收通知,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即可,为此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电报催收:可采用套写的形式,一式两联,一联向借款人发电报,一联由邮政局加盖印章,同邮费收据一起存档保管,确保诉讼时效,电报上应有明确的地址和收报人以及发报人、发报时间。
2、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公证催收,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一同到借款人所在地,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还是拒不签字,则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证明信用社的催收行为,保全诉讼时效。
3、公告催收:对户数较多,金额较小,借款人不在家的,可以在当地较有影响的报刊上进行登报,公告进行催收,确保诉讼时效。
4、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催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采用现代技术,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催收,但应注意合法,并要有明确的时间和地点等,能有证明人的,最好应有与信用社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证明。
五、对保证债权的催收。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信用社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即使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保证人也将免去保证责任,信用社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根据法释[2004]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为此,在向保证人催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必须明确注明保证人保证在什么时间内承担责任,相当于新成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