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_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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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国土资发[2009]30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厅农垦分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厅第10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 日

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挂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六)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七)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由当地自筹。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审查,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区的实施规划编制,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挂钩试点的组织和申报

第六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七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调查结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区群众代表,按照国土资源部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臵政策等组织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市、区)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调查和听证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臵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挂钩试点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区自然地理行政区划概况,村镇规划情况;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和可行性分析;已有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本次挂钩规划涉及拆旧户数、人口、面积,建新安臵方式,建新留用土地利用方向;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情况等。科学设臵项目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原则上要相对接近,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要控制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参与整理的拆旧地块尽量集中连片。建新地块选址设臵必须避让基本农田,不能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项目区规划方案。项目区总规模,拆旧规划新增的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建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面积,建新留用与建新安臵用地比例;落实拆旧地块,明确拆旧地块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现状,相关土地权利人意愿,拟建立拆旧项目库及复垦规划方案总体情况,测算可新增的农用地和耕地面积;落实建新安臵地块,明确拆迁安臵户数、人数,建新安臵方式,安臵补偿方案及实施措施;明确建新留用区域,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划定一定的建新留用区域,明确建新留用区域内允许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并提出建新留用地块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方向。

(四)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五)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简述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研究制定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臵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六)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七)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评价。

(八)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在完成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并通过评审的基础上,试点市、县(市、区)要将列入挂钩规划的拆旧备选地块,按照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建库要求开展拆旧区项目库建库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纪要;

(四)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入库通知书。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实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申报程序为: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区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下达同意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项目区实施原则上要先拆旧后建新,拆旧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正式下达建新周转指标。土地征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立项申请报告;(二)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三)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臵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五)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纪要和挂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开展挂钩试点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说明;

(七)挂钩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耕的承诺;

(八)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试点县(市、区)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挂钩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设臵,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拆旧建新安排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其他地类整理复垦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经国土资源部下达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土地整理复垦和验收

第十六条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要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单位应依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具体开展整理复垦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 在完成项目拆旧区土地平整,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在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之日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

(二)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区实施前后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前后有关资料对比核查情况等。初验合格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依据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和土地整理复垦情况报告,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竣工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达到验收标准的,下发验收文件。对由原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核定后用于归还周转指标。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经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区实施规划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六条 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臵、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臵、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

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补偿安臵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臵政策执行。项目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臵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项目区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区统一竣工考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组织对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相应限制下一期周转指标的使用。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完成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取消挂钩试点资格,今后不再批准新的试点单位。

对于擅自扩大挂钩试点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区县,停止该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三十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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