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_保定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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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经费字(2003)第46号
关于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县(市)物价局(计划局)、财政局:
按照保价经费字(2003)第19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呈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在参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保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3)8号),并结合对各县(市)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摸底调查。经研究,核准各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标准区分为57元、55元、4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标准区分为44元、42元、38元,远离县(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标准区分为13元、12元、11元。
3、经济适用住房和15层以上高层建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需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在执行中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一律废止,接文后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别
保定市物价局
保定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