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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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政府为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不足所征收的费用。它是政府收取的行政性费用,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市规划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县规划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当地住宅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

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低于3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第八条

上述标准若遇到省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变更手续,在公开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中财政拨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可以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民办小学、初中教学用房建设项目,享受公办教育优惠政策,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工业招商和旧城改造的综合开发项目,征收配套费时,享受优惠政策,按市政府出台的最新文件执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独立矿区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写出申请,经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七条

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配套费时,应严格按照县、区政府批准的减免程序和数额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私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将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征收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颁布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会同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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