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选举试行办法_村民委员会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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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组发„2009‟30号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

成员选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试行)》。

都江堰市民政局

2009年3月9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选举办法

通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附件:

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选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议事会议事长,不参加村民议事会选举。其他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均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一般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统一领导。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

第三章 选举的方法步骤

第五条 确定选举方案。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结构比例、选举办法等建议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一户一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确定参选人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至少在选举日的三天以前公布。换届选举时,可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一道公布。

第七条 做好选举准备。村党组织在选举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建议名单。

(二)公布投票时间和投票点,印制选票。

(三)设立选举会场、投票点。

(四)其它选举事务工作。第八条 组织开展选举。

(一)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方法步骤为:

1、确定选民资格和参选人员。

2、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

3、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直接推选。

4、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5、现场宣布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名单。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方法步骤为:

1、确定村民代表资格和参选人员。

2、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

3、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直接差额推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4、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民议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5、现场宣布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名单。

(三)村民议事会中监事会成员,由村民议事会在未担任村组干部的议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方法步骤为:

1、召开村民议事会全体成员会议,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直接推选监事会成员。

2、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监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3、在当选的监事会成员中推选监事会召集人1名。

第九条

上报备案。选举结果由村党组织报乡镇(经开区)党委备案。

第十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和监事会成员推选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至足额,报乡镇(经开区)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选举规则

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民议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投票,选举有效。

召开村民议事会推选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投票,推选有效。

选举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推选监事会成员、召集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为当选。

第十三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点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推选监事会成员,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民政局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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