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_家庭居室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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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4-6-2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施工企业资格证管理,维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确保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川办发[1999]13号《关于由省建委管理全省装饰装修业的通知》、建设部建建[1997]92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和川建委建发[1999]1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和单位工程造价10万元一下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承接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不分不分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一律适用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归口辖区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性质年审程序
第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实行施工资格证制度。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市建委颁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资格证》。
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资格证》的企业,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本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资格证》申请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具有初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
二、企业有初级或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四、有与施工规模相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专业申请条件执行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相关部分。
第八条、申请企业需报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以及企业董事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批准任命文件;
四、企业对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批准任命人间和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企业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花名册;
六、企业验资证明及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名称校准通知;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股份合同(联营)协议书和企业董事会成员产生的会议记要。
第七条 市建委归口对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施工资格证》的审发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企业取得《施工资格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不受理申请并予以通报,已审发证书的,给予注销《施工资格证》。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施工资格证》或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施工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处以警告、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施工资格证》。
第十四条 已审发《施工资格证》的企业,实行资格证动态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针对企业进行年度检查,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其施工资格证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企业改变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变动人员的任免文
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歇业、注销、转产、破产或因故终止经营,须在三十日内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并交回《施工资格证》,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第十七条 企业《施工资格证》如有遗失,必须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施工资格证》只限本企业在本市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施工资格证》的,由市建委收缴企业《施工资格证》,并对有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罚款。
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居民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资格证》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烧装饰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关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承接施工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指定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有新的办法和规章出台,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