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_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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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3.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或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4.经企业制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5.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的;
6.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从事企业所在行业的疾病; 7.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 8.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者;
9.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 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1.曾被本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12.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13.通缉在案者; 14.未满16周岁者;
15.在试用期内有欺骗、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16.在试用期内有较重违纪行为者; 17.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18.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 19.累计缺勤达到15个工作日的; 20.试用期工作目标无法完成者; 21.试用期评估考核未能通过者; 22.未能通过业务准则或行为准则考核的;
23.未能通过医药代表认证RDPAC考试的(详见医药代表认证RDPAC政策);
24.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职文件或无法办理规定的入职手续的;
25.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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