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规民约_社区居规民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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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台区丛东街道办事处

社区计划生育居规民约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形成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居民自治的浓厚氛围,制定居规民约。

一、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居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与居委会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书》。

三、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半月内告知居委会,并将《结婚证》复印件交居委会存档。

四、育龄群众应积极主动参加人口学校开展的各种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

五、居民生育或办理收养手续之日起3日内向居委会通报情况。

六、婴儿出生后死亡的,须在3日内向居委会通报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加以确认。

七、育龄夫妇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产后满42天以后首选上环,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后30天之后首选结扎(经有关医疗部门证明属手术禁忌症的除外)。

八、属“妇检”或“康检”对象的育龄妇女,应自觉参加每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外出务工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接受检查并及时把检查证明寄回居委会。

九、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自行终止妊娠的,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安排生育。

十、凡属政策外怀孕的均要主动终止妊娠,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十一、本居规民约于2010年4月20日经过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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