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操作说明_海关抵扣留待继续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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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操作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规定,从7月1日起海关票将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现将有关操作说明如下:
1、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但因系统升级调试,请纳税人于7月征期结束后开始及时录入、上传数据;
2、仍通过现有的采集模式录入海关缴款书;
3、正常情况下当天录入当天通过网上申报(或到国税机关大厅报送)上传数据到国税机关,报送后可在数据接收结果查询里查询相应数据,打印接收结果通知书;同时稽核系统按日稽核比对,纳税人一般在第二天即可查询比对结果;
4、纳税人因录入错误的可以重新录入上报(但是纳税人一定要重视录入质量,否则将影响自己抵扣);
5、纳税人申报抵扣前请一定要先查询稽核结果,再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否则在确认后参与稽核比对的缴款书只能在下期抵扣;纳税人可在征期(通过网上登入系统或到国税机关大厅)查询、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最迟可在征期结束前2天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确认,国税机关将在征期结束前2天自动强制确认稽核结果通知书。
6、对已经确认的稽核比对为相符且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确认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7、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8、其他,请纳税人及时缴纳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否则会影响海关的清算、第四联数据的传送,进而可能导致缴款书稽核比对滞后,最终影响纳税人自己的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