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第九章 劳动改造_第九章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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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劳动改造

第一节

劳动改造的概念与特征 203、劳动改造的概念

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1)劳动改造是监狱的一项法定职能;

(2)劳动改造的内容是监狱组织罪犯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3)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204、劳动改造的特征(1)改造性;(2)强制性;(3)人道性 205、罪犯不参加劳动的几种情形。(1)不满16周岁的罪犯,不参加劳动;(2)因年老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参加劳动。第二节

劳动改造的作用206、劳动改造的转化作用 转化作用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能够有效地转化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转化罪犯思想,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特色。207、劳动改造的矫正作用

矫正作用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罪犯的犯罪恶习,通常是在犯罪过程中,经过有意无意多次重复逐渐形成的。从总体上说,每个罪犯都沾有程度不同、深浅不一的恶习。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208、劳动改造的养成作用

养成作用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在劳动中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09、劳动改造的习艺作用。习艺作用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使罪犯学到一技之长,为刑满后回归社会谋生就业创造条件。

(1)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为愿意学习劳动技能的罪犯提供了条件。

(2)监狱在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的同时,结合开展技术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为全面提高罪犯的技术素质创造了条件。

(3)罪犯可以在直接的劳动实践中,获得直接的生产知识和技能。(4)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直接学习科学技术的过程。第三节

劳动改造的组织与实施

210、建立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1)罪犯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组织适度结合;

(2)监狱人民警察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3)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211、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不参加或者暂时不参加劳动的情形:

(1)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再参加劳动;(2)罪犯在生病期间不参加劳动;

(3)加戴戒具或关押紧闭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不允许罪犯戴着手铐、脚镣劳动。? ?

212、安排罪犯劳动项目的要求

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相目。监狱要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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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对于有技术特长的罪犯,监狱要尽量创造条件,安排适合的岗位,让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继续发挥技术特长。

213、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作(1)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2)严禁使用罪犯到监外经商;

(3)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4)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5)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提供劳务,不准使用罪犯充当人民警察办公室的勤杂工、监狱职工食堂的炊事员、职工理发室的理发员等。

214、劳动生产区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规定,罪犯的生产区与生活区要分隔封闭,罪犯生产区内要道路通畅,有齐全、完好的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暑降温设备;工业单位车间要设更衣室、工具箱或者保管室,并设污物箱、卫生箱,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农业单位的生产区必须标明警戒线或者其他警戒标记,库房、场院要保持整洁。

215、劳动现场管理与控制的要求(1)出工、收工管理;

(2)劳动区域控制和定置管理;

(3)生产工具物品及外来人员车辆的管理;(4)罪犯零散劳动现场的管理;(5)罪犯监外常设作业现场的管理。

216、劳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1)劳动观念的教育;

(2)劳动纪律和劳动规范的教育;(3)劳动技能的培训。

217、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的规定

劳动时间:根据《监狱法》第71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目前,监狱执行的是一天8小时劳动制,每周休息一天。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其他休息日休息。

劳动报酬:根据《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报酬。

218、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的要求。

(1)劳动保护:根据《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1、监狱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狱要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监狱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有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3、对未成年犯和女犯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①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禁止安排女犯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③不得安排女犯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安全生产:监狱在在组织实施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劳动场所的生产安全。第十章

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

第一节

未成年犯的概念和特征

219、未成年犯的概念

未成年犯是指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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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犯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2)未成年犯必须是交由监狱执行刑罚时尚未成年的罪犯;(3)未成年犯还必须是服刑改造期间不满18周岁的罪犯。220、未成年犯的生理特征

处于青春发育期,身体由不成熟迅速走向成熟,需要摄入足够的营养来支持身体的发育,需要有适应生理发展的客观环境,需要获得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221、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

(1)独立意识强烈,但认识能力差;

(2)自尊意识较强,但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3)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222、未成年犯的行为特征。(1)波动性;(2)模仿性;(3)纠合性;(4)反复性

第二节

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与权益保障223、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1)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的原则;(2)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3)依法监管与感化、挽救相结合的原则;

(4)管理方法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的原则。224、对未成年犯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1)受教育权利的保障;(2)劳动权利的保障;

(3)民事权利的保障;隐私权的保障。对未成年犯的监护。(4)诉讼权利的保障;

(5)对未成年女犯的特别保护

第三节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与管理225、未成年犯收押和转送的规定

收押:未成年犯管教所只收押未成年犯,未成年的女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收押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转送: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超过2年,应转送成年犯监狱继续关押改造。? ? ? ? 226、未成年犯减刑的原则和条件

原则: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在把握减刑的条件、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减刑间隔上适当放宽限制。

条件:只要未成年犯能够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参加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有重大立功表现情形的,可以不受起始、间隔时间的限制。227、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

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81条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228、未成年犯释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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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服刑期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及路费,通知其亲属接回或者由人民警察送回。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具备复学、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229、未成年犯管教所警戒的形式

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实行武装看押。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警戒和看押工作统一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的警戒结构负责。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230、对未成年犯使用警械的规定

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可以使用手铐。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和警用器材。

231、生活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1)饮食管理。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

(2)作息管理。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犯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卫生医疗管理。禁止未成年犯吸烟、喝酒。232、未成年犯会见、通讯管理及临时离监的规定

(1)会见管理。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于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家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2)通讯管理。经批准,未成年犯可以与其家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233、对未成年犯考核的规定

对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小结的方法,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未成年犯奖惩的依据。234、对未成年犯奖惩的类别。(1)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2)离所探亲;(3)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紧闭期限为3-7天,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第四节

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235、未成年犯的教育方法

(1)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2)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3)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236、未成年犯的教育内容(1)思想教育;(2)文化教育;(3)技术教育;(4)入所出所教育;(5)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237、未成年犯教育保障的内容(1)师资队伍;(2)教育设施;(3)教育时间;

(4)社会力量的参与; 238、未成年犯劳动的性质

未成年犯管教所组织的未成年的劳动,属于习艺性质,即未成年犯的劳动以学习、掌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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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同时注重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的养成。劳动是改造未成年犯的一种辅助手段。239、未成年犯劳动组织实施的内容。(1)劳动场所和设施;

根据需要,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场所及其设施。(2)对未成年犯的劳动保护;

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3)未成年犯劳动时间的规定

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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