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相邻权的规范_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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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5.4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对居住区规划范围内非属居住区自身功能要求安排或现状保留利用的其它建筑,则提出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为原则的要求。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线干扰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3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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