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_昆明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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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环评机构:
为加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
(一)承担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向我局申请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环评机构,不得承担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省外驻昆环评机构,应明确授权负责人,有固定办公地点,并经云南省环保厅备案后方可向我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情况定期在昆明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
二、环评文件编制
(一)环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资质等级、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环评工作。环评文件由两个及以上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的,协作机构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开展协作,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
(二)编制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技术规范要求,环评机构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
(三)环评文件不得以活页形式装订。文本所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授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签名应与备案材料一致。
三、技术评审
(一)技术评审会前环评机构须将环评文件和《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表》送达与会专家。
(二)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技术评审会,并负责汇报环评主要内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报我局批准同意后,由参与环评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汇报。
(三)环评机构须按PPT形式准备技术评审会汇报材料,并提交建设项目及周边情况影像资料和照片。
四、日常考核
(一)《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表》分数为60分以下超过与会专家半数的,环评文件不予通过。
(二)环评文件累计5次未通过技术评审或同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次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我局6个月内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授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签名应与备案材料不一致等弄虚作假的,我局1年内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环评结论失当的或遗漏区域环境敏感点,导致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引起群众投诉的环评机构,不得再承担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每年1月15日前,各环评机构须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未按时上报的,我局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
(六)环评机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将上报云南省环保厅。
附件:1.环评机构备安材料
2.昆明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安申请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