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_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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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即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负总责,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及乡、村、户。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退耕办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退耕办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退耕办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结合国家批复的《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核、汇总各县(市、区)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七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退耕办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结合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综合平衡后,将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到有关市、县(市、区)。

第八条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将工程建设任务层层落实到乡(镇)、村和退耕农户。

第九条 省将实行年度计划安排与计划执行情况挂钩制度,在安排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时,将充分考虑有关县(市、区)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退耕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依法保障退耕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退耕农户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要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县报原审批机关履行实施方案变更手续。县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的总规模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有关县(市、区)要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

利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08]320号)精神,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要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防止滞留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认真接受上级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各市、县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需要,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退耕办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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