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主推荐环节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把握的关节点_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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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主推荐环节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把握的关节点
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环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浙工商党委(2003)30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若干意见》[浙工商党委(2006)22号](以下简称《省局若干意见》)明确把民主推荐列为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十个环节中的重要环节,对民主推荐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近几年来,嘉兴市局党委高度重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操作规程的规范,去年,又按照中组部和省局党委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工商党委(2008)32号](以下简称《市局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系统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民主推荐这一环节,明确了:选拔任用副科级、选拔任用正科级的推荐程序、参加的范围等。对机关正科级选调县级局长重要岗位的,在《条例》和《细则》没有规定的前提下,更是作出了探索性的规范,为民主推荐环节的进一步规范提供了保障。
民主推荐环节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规范、影响到所选推荐对象的群众公认度和优秀度、影响到党委选人用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影响到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现结合粗浅的工作实践,就在民主推荐环节中应把握的几个关节点浅谈如下。
一、分类把握好民主推荐的组织工作,注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设置的规范性。一般涉及全市系统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市局领导的选拔任用、市局正副处调的选拔任用、市局机关正副科级的选拔任用、市局下辖县级局正副局长的选拔任用和县级局股所级的选拔任用等等。不同级干部的选拔,其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也是不同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要求,分类把握好民主推荐的组织工作。具体是:
一是对市局处级领导的选拔任用、市局正副处调的选拔任用,必须由省局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
二是对市局机关正副科级和县级局正副局长的选拔任用,由市局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 三是对县级局的股所级的选拔任用,由县局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设置规范的要求,组织相关的民主推荐工作。
二、分类把握好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注重体现推荐结果的广泛性和有效性。由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在《条例》、《细则》和《省局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因此,为更好地体现推荐结果群众的公认度,使民主推荐的结果更具广泛性和科学性,应根据不同级的选拔岗位的性质及应涉及的范围来确定相应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做到分类把握。依照规定和具体实践,以往省、市局具体的操作是:
一是选拔市局处级领导的民主推荐环节参加的人员,主要包括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以上成员、县级局班子成员和机关一般干部;
二是选拔市局正副处级调研员的民主推荐环节参加的人员主要包括机关正处长(正科级)以上人员(不含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县级局局长;
三是选拔市局正科级的民主推荐环节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全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是选拔市局副科级的民主推荐环节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县级局班子成员、全体股级干部和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被推荐的对象在市局机关工作的,由市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
以上是对涉及民主推荐环节中“书面推荐”的相应规范要求。同时,有关规定对民主推荐中的“口头推荐”的范围也作了相应的规范规定。
三、认真把握好民主推荐在选调干部中的探索运用,注重对重要岗位人选的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就本系统而言,选调主要是指从市局机关正处长调任县级局长重要岗位所需要的程序和规范。按照省局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选调时,市局和省局各自做好相应环节的工作(市局党委主要是做好拟任对象的确定、上报省局等环节,省局主要是做好考察、审批等环节),环节间相互交叉,相互衔接。因此,由于重要岗位(县级局长)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如何把握好在选调干部时的各个环节的操作,特别是探索运用好民主推荐环节,将更能体现对重要岗位人选的选拔任用的科学性。
为此,在参照《中共嘉兴市委关于重要干部人选民主推荐提名的暂行办法》(嘉委[2008]34号)的规定并经请示省局人事部门后,市局党委在《市局若干意见》中对从机关正处长(正科级)中选调县级局长重要岗位时增设了民主推荐这一环节的规定,并对如何实施作了探索性规范要求,具体参加民主推荐(书面推荐)的主要人员是: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和副调研员、系统科级领导干部。并对口头推荐的人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认真把握民主推荐结果的科学分析,注重确定考察对象的公认性。《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第三款又规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因此,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时,不宜规定得票比例。
与此同时,《省局若干意见》又规定,采取非定向民主推荐方式的,其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市局若干意见》也提出,在系统推荐中得票好的而在本单位得票差的同志原则上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近年来,市局党委认真把握民主推荐结果的科学分析,努力把群众真正公认、表现优秀的人员选拔到相应的领导岗位,加强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工商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