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_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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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道路基本知识、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种类,掌握交通设施的设置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交通标志的种类

难点:交通标志的设置方法

【教学课时】4学时

目录

第一节 道路基本知识.....................................................................................................................2 第二节 交通信号灯.........................................................................................................................9 第三节 道路交通标志...................................................................................................................10 第四节 道路交通标线...................................................................................................................25

第一节 道路基本知识

一、道路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城市道路

(一)城市道路的组成在城市里沿街道两侧建筑红线之间空间范围为城市道路用地。在这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以下各个不同功能部分所组成:

1.供各种车辆行驶的车行道。其中供汽车、电车。摩托车等行驶的为机动车道;供自行车、三轮车、板车、兽力车等行驶的为非机动车道。2.人行道。专供行人步行交通。3.绿带。起卫生、防护与美化的作用。

4.排水系统。排除地面水的街沟、边沟、雨水口等。5.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安全岛、护栏等。6.交叉路口和广场。

7.汽车停车场和公共汽车停靠站。

8.沿街的地上设施。如照明灯柱、架空电线杆。给水栓、邮筒、清洁箱,接线柱等。9.地下的各种管线。如电缆、煤气管、给水管、污水管等。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路灯、地下次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路灯、地下次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地。城市道路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它构成城市的骨架,确定城市的格局。城市规划建设都要依据道路的走向布置,从而反映一个城市的风貌。城市道路是发挥城市功能的基本条件,是城市最基础的设施。

城市道路以是铺设各种管线的主要通道,为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热力、通讯等设施提供敷设空间。

(二)城市道路的结构形式

按照道路在城市中的位置、作用、交通特征及其两侧建筑物和性质等,将道路分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支路、并且还增加了快速干道一类。

城市中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纵横交织组成的一个网状系统,称为城市道路网。其主次干路网的基本结构形式,有方格式(棋盘式)、放射式、环形放射式、自由式和混合式。

1.方格式(棋盘式):主次干路基本平行,东西南北纵横交错,类似棋盘。这是城市道路系统中历史最悠久的一种结构形式。

2.放射式:以市中心广场或小区为中心,主次干道呈放射伸向四面八方。

环形放射式(环形式):以市中心广场或小区为中心,主干路放射状伸向四面八方,另有数条主干路或次干路呈环状围绕中心区域。类似蛛网。

3.自由式:一般在地理条件较复杂的山城,其道路系统结构成不规则状。

4.混合式:(综合式):同一城市按区域可为两种以上的道路网结构形式。或者,同一城市其道路网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结构形式重合在一起。

三、公路

公路是指联结各城镇、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的郊外道路。法律意义上的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公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现行分类方法有行政分类和技术分类两种。

(一)行政分类

行政分类是指根据公路在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国防建设以及国际交往中的地位,为管理需要而进行的分类,共分五个等级:

1.国家干线公路,简称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2.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简称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3.县级干线公路,简称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4.乡级公路,简称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5.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二)技术分类

技术分类是指根据公路技术、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性质进行的分类,共五个等级。1. 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2.一级公路。一般适应的年平均汽车交通量为5000~2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的公路。

3.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繁忙的城郊公路。4.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辆以下次,沟通县及县以上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5.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为沟通县、乡、队等支公路

四、国家干线公路网现状

国家干线公路网即国道网,是1981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交通部共同确定的。当时,我国公路总里程已达到89.75万公里,但公路网布局互不衔接,大区、大军区之间,省际之间以及大、中城市之间许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战备上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公路断断续续,连不成网;公路标准低,质量差,全国将近一半的公路达不到最低技术标准,特别是一些运输繁忙的重要干线,交通量已超过设计能力数倍,通行不畅,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和国防战备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建立一个以国家干线公路为骨架的四通八达的公路网,集中财力进行建设和改造。国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建设、分别管理、分别养护。

国道的划定是以首都北京为中心的,将原连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大军区、重大城市、港站枢纽、工农基地等的主要干线公路纳入国道范围,分三类,共70条,总里程11678公里。各类国道编号、名称及里程分别如下:

(一)一类国道

一类国道是以首都北京为起点,向外放射,通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共12条,总里程24237公里。具体如下:

101国道,北京—承德—沈阳线。全长892公里。

102国道,北京—山海关—沈阳—长春—哈尔滨线。全长1321公里。103国道,北京—天津—塘沽线。全长166公里。104国道,北京—济南—南京—福州线。全长2323公里。105国道,北京—南昌—广州—珠海。全长2763公里。106国道,北京—兰考—黄冈—广州线。全长2565公里。107国道,北京—郑州—武汉—广州—V深圳线。全长2622公里。108国道,北京—太原—西安—成都—昆明线。全长3392公里。109国道,北京—银川—兰州—西宁—拉萨线。全长3972公里。110国道,北京—呼和浩特—银川线。全长1281公里。

111国道,北京—通辽—乌兰浩特—加格达奇线。全长2063公里。112国道,北京环线。全部环线总里程878公里。

(二)二类国道

二类国道是由北向南纵贯国土的公路干线,共28条,总里程39088公里。具体如下: 201国道,鹤岗—牡丹江—大连线。全长1856公里。

202国道,爱珲—哈尔滨—吉林—大连线。全长1804公里。203国道,明水—扶余—沈阳线。全长711公里。204国道,烟台—连云港—上海线。全长1021公里。

205国道,山海关—淄博—南京—屯溪—广州线。全长3081公里。206国道,烟台—徐州—合肥—景德镇—汕头线。全长2443公里。

207国道,锡林浩特—张家口—长治—襄樊—常德—梧州—海安线。全长3702公里。208国道,集宁—太原—长治线。全长675公里。

209国道,呼和浩特—三门峡—柳州—北海线。全长3348公里。210国道,包头—西安—重庆—贵阳—南宁线。全长3348公里。211国道,银川—西安线。全长717公里。212国道,兰州—广元—重庆线。全长1265公里。213国道,兰州—成都—昆明—景洪线。全长2920公里。214国道,西宁—昌都—景洪线。全长3280。215国道,红柳园—敦煌—格尔木线。全长653公里。216国道,阿勒泰—乌鲁木齐—巴仑台线。全长1011公里。217国道,阿勒泰—独山子—库车线。全长1067公里。218国道,伊宁—库尔勒—若羌线。全长1074公里。219国道,叶城—狮泉河—拉孜线。全长2198公里。220国道,北镇—济南—郑州线。全长601公里。221国道,哈尔滨—富锦线。全长586公里。222国道,哈尔滨—伊春线。全长370公里。223国道,海口—榆林(东)线。全长322公里。224国道,海口—榆林(中)线。全长206公里。225国道,海口—榆林(西)线。全长430公里。226国道,楚雄—墨江线。全长298公里。227国道,西宁—张掖线。全长339公里。228国道,台湾环线。

(三)三类国道

三类国道是由东向西横贯国土的公路干线,共30条,总里程53000公里。具体如下: 301国道,绥芬河—满洲里线。全长1680公里。302国道,珲春—乌兰浩特线。全长1028公里。303国道,集安—锡林浩特线。全长1263公里。304国道,丹东—霍林郭勒线。全长889公里。305国道,庄河—林西线。全长815公里。306国道,绥中—克什克腾旗线。全长公里。307国道,崎口—银川线。全长1351公里。308国道,青岛—石家庄线。全长637公里。309国道,荣城—兰州线。全长2208公里。310国道,连云港—天水线。全长1631公里。311国道,徐州—西峡线。全长748公里。312国道,上海—伊宁线。全长4967公里。

313国道,甘肃安西—新疆若羌线,全长821公里(后撤销)。314国道,乌鲁木齐—红旗拉普线。全长1948公里。315国道,西宁—喀什线。全长3063公里。316国道,福州—兰州线。全长2915 公里。317国道,成都—那曲线。全长2043 公里。318国道,上海—友谊桥线。全长5476公里。319国道,厦门—成都线。全长2984公里。320国道,上海—瑞丽线。全长3695公里。321国道,广州—成都线。全长2220公里。322国道,衡阳—友谊关线。全长1039公里。323国道,瑞金—临仓线。全长2915公里。324国道,福州—昆明线。全长2712公里。325国道,广州—南宁线。全长868公里。326国道,秀山—河口线。全长1562公里。327国道,菏泽—连云港线。全长424公里。328国道,南京—南通线。全长300公里。329国道,杭州—普陀区线。全长292 公里。330国道,温州—寿昌线。全长327公里。

五、高速公路

高速道路是指具有车速高、通行能力大、有四条以上车道、设中央分隔带、采用立体交叉、全部或局部控制出入等特点的公路,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车速高。高速公路只准通行快速的机动车辆,对于拖拉机、各种慢速施工机械、自行车、畜力车及行人都一律禁止通行。各国现行规定的设计车速大多约为120km/h,对于城市居民区或山区规定约为80~100km/h。不过,各国有所不同,有一定差异。

(二)通行能力大。各国高速公路一般至少承担每年2.5万辆/天的交通量。在干道上,一般已超过5万辆/天,有的已达到10万辆/天以上。除了满足天交通量外,还要求在每天交通量最集中的时间内,保证车辆顺畅通行。这就需要每一个车道在一小时内通过1500~2000辆左右。

(三)设中央分隔带。为避免对向行车碰撞和夜间车灯眩目,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将两方车流分隔开互不干扰。分隔带宽度各国不一致,从1.5m至2.0m不等。一般是市区窄些,野外宽些。有的国家在市区的特殊情况下不设分隔带只用标线划分上下行车道。各国习惯上所称的若干车道,是指两个方向的车道总数。一般以4~6车道较多,交通量特别大的路段,有的已设置8~12车道,但里程不长。

(四)立体交叉。高速道路同一切道路相交时,原则上都要设置立交。只有少数特殊情况,例如,相交路线仅有稀少交通量并有完备的标志控制进出,才允许设平交。在大城市交通枢纽中,常需设置多层互通立交,其设计方法复杂。造价特别高。

(五)控制出入。高速道路除了出口和入口之外,应该同外界完全隔离,以确保安全。车辆要想从其他道路进入高速道路必须从专设的入口驶入,要想从高速道路开往其他道路,也必须从专设的出口驶出,其他地方都不能进出。这些出入口地点是经过缜密的选择和设计的。装有控制设施,采用新技术管理,使车辆有条不紊地按指示信号运行,以达到快速、均匀、安全、舒适的目的。

(六)交通设施完备。沿线都设有完善的、易于视认的标志。在人口稠密的市区、交通要道、交叉口等处,设置高亮度的照明,一般路段多不设照明。在山区有危险性的路段或市区某些易出事故的路段均设护栏。经过医院、学校等应该保持肃静的路段设隔音墙,以减少噪音的干扰。

(七)沿途有服务设施。沿途有加油站、应急电话、停车场、饮水处、饭店、旅馆等服务点。有的国家为了临时疏散人口,还设置了安全休息区,并有专门路线与之连接。

(八)用地面积大。最简单的四车道高速道路用地宽度一般也要25——30m左右。有的为了将来扩建时增加车道数,还预留空地。特别在市区,为避免拆除建成的房屋而造成巨大浪费,预留地在开始修建之初就确定下来,故其占地更宽。每个简单的互通式立交约占地4~10平方米。

(九)特殊工程多。通过山区地形起伏较大的高速道路,由于纵坡、平曲线半径和视距的要求较严,常需建隧道或高架桥,在市区的交通枢纽中,常要采用高架路,这是高速道路造价高的原因之一。

第二节 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的光色按照颜色的视觉效果分为红灯、绿灯和黄灯。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警示的意思就是提请驾驶员注意。

使用红、绿、黄三种光色作为交通信号灯信号是国际通用的标准。习惯上为了红绿色盲容易辨认绿色光,给绿色光加了一定的蓝色。根据光学原理,在赤(红)、橙、黄、绿、青、蓝、紫七色中,以红色光的波长最大,穿透周围介质的能力最大,因此,在光度相同的情况下,红色显示的最远。此外,红色能使人联想到“火”和“血”等危险信息,所以选用红色灯光作为“禁止通行”。黄色光波仅次于红色,在七色中居第二,也会使人感到危险,但没有红色那么强烈,因此被用作“警示信号”。绿色光的波长是七色光中除红、橙、黄色以外较长的一种色光,由于它与红色区别很大,易于辨认,也因为它使人联想到“树木”、“水面”,给人以宁静、安全的感觉,因此被用来做“准许通讯”信号。

一、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左转、右转的机动车必须避让被放行的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右转弯避让同方向直行的自行车和行人,左转弯避让对面来的车辆和行人。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没有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必须停在停车线外等待。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但已压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遇交通民警示意停止时必须停车等待。右转弯的机动车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这里右转车辆必须第一先让放行车辆走,第二轮到自己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时才能走。

(四)在未设置非机动车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三、车道信号灯

红绿灯灯箱中指示直行、左转和右转的带箭头表示的信号灯为车道信号灯,有时悬挂于道路上方,指示直行车道、左转弯车道和右转弯车道内车辆的通行。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定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四、方向指示信号灯

带有箭头的信号灯,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五、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三节 道路交通标志

一、道路交通标志的概述

1986年1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布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并于1986年8月1日实施,199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目前我国使用的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土1999年4月5日发布的,1999年6月1日实施的C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一)道路交通标志的概念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静态的形式对道路交通实施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道路交通指挥管理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二)道路交通标志的作用

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交通的语言,道路交通标志向驾驶人员、行人传递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方面须知的事宜,用以管理道路交通。

1.提供信息,防患未然。道路交通标志为交通参与者提供路口、弯路、陡坡、窄路桥梁、隧道、傍山险路等信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安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事故。2.指路导向,渠化交通。道路交通标志可以指示车辆行驶的车道、行进的方向。以及前方的地点、距离。这样既渠化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又提高行驶速度和交通效能。3.交通管制,保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明确了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为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可以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的交通行为,禁止车辆通行、转弯、超车、停车,限制车辆的宽度、高度、载质量、行驶速度等。对组织交通、保障道路设施的安全和行车安全检查均有强制性的积极作用。

4.执法依据,维护循序。道路交通标志所指示的内容是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解决交通纠纷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道路交通标志的构成要素

道路交通标志的目的在于让道路交通参与者,在一定距离内迅速看清交通标志上的内容,掌握交通情况。这就要求标志的易见性要好,便于辨认和理解。提高交通标志的作用效果,需要从颜色、形状和字符图案这三方面来实现。(一)颜色

国际《安全色》规定: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色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对比色为黑白两种颜色,黄色的对比色为黑色,其余三种安全色的对比色均为白色,黑白色互为对比色。交通标志的颜色是以人们的视认性和心理习惯为依据的,不同颜色的视认效果是不一样的。我国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是以安全色红、蓝、黄、绿和对比色黑色、白色这六种颜色中的若干种组成。这样既考虑了标志的视觉清晰度,又考虑了颜色所能表达的抽象意义和产生的直观联想作用,即颜色使人产生了心理作用。从人的心理习惯看,红色对人的视觉刺激较强,容易联想到血与火,从而产生危险感,因此,红色一般用于禁令标志;黄色比较醒目,在心理上产生警戒的感觉,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一般用于指示标志;绿色给人以和平安宁的感觉,一般用于指路标志。白色有明亮、洁净之意,黑色有沉重厚实之感,黑色与白色色彩的搭配能增强标志的鲜明感。绿色和白色配合使用使人产生舒适、恬静、和平、安全的感觉。(二)形状

道路交通标志应选择简单、明快的形式,以便易于辨认。我国交通标志的基本形状有矩形、长方形、圆形、三角形等几种。指示、指路和辅助标志因要标以文字说明、图像符号等,故采用长方形或正方形。警告标志最为醒目、最易辨认,为了引起驾驶员注意,选用视认性最好的三角形。

在面积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形式易见性的顺序为:三角形、菱形、正方形、矩形、圆形等。虽然圆形易见性较低,但在同样条件下,圆形内的字符图案显得大一些,看起来更清楚,且圆形和周围其他形状,如矩形、长方形和三角形等易于区别,故选用圆形带斜杠作禁令标志,圆形为指示标志的形状。交通标志的形状要根据易见性和使用习惯来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替换。(三)字符图案

交通标志的颜色和形状表示标志的种类,字符和图案则直接表示标志的具体内容。文字力求简洁明了,符号和图形具有直观性和单义性,且图形比较形象化,便于记忆。在进行文字、符号和图形设计时必须简练、清晰、一目了然。图案之间要有明显的区分,尽量减少文字的使用,并应尽可能向国际标准靠拢,使其国际化。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规定:“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正确、工整。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书写的字体,汉字采用粗等线体,数字用等线体阿拉伯数字,字母用拉丁辽体。在自治区境内的标志牌上可加注当地民族文字。

三、道路交通标志的种类

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一)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1.交叉路口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在在视线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

2.急弯路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及停车视距小于规定的视距所要求的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3.反向弯路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一个半径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且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规定的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两反向曲线段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4.连续弯路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复设置。

5.陡坡标志: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分别设在坡度大于7%的纵坡坡脚和坡顶以前适当位置。公路纵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连续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也可设置。

6.窄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在车行道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7.窄桥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桥面宽度变窄,谨慎驾驶。设在桥面净宽较两端路面宽度窄的桥梁以前适当位置。

8.双向交通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会车。设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或永久的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段,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9.注意行人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设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

10。注意儿童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儿童。设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儿童经常出入地点前适当位置。

11.注意牲畜: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公路上经常有牲畜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12.注意信号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路段设有信号灯。设在驾驶员不易现前方为信号灯控制路口,或由高速公路驶入一般道路的第一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13.注意落石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落石。设在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落石的不同方向选择。

14.注意横风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向风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15.易滑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16.傍山险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傍山险路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朝向选择。

17.堤坝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以前适当位置。使用时应根据水库、湖泊等位于堤坝路的不同位置选择。

18.村庄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紧靠村庄、集镇且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适当的位置。

19.隧道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双向行驶、照明不好的隧道口前适当位置。

20.渡口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车辆渡口以前适当位置。21.驼峰桥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拱度很大,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以前适当位置。

22路面不平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路面颠簸路段或桥头跳车较甚的地点以前适当位置。该标志可作临时标志使用。

23.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24。铁路道口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该标志有两种分别为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车辆驾驶人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1)叉形符号: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该符号颜色为白底红边。设在铁路道口标志上端。叉形符号交叉点到警告标志三角形顶点的距离为40cm。

(2)斜杠符号:表示距铁路道口的距离。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凡路面上没有标划“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下设斜杠符号。斜杠符号共有三块,一道斜杠的标志设在距铁路道口50cm的位置,二道、三道斜杠标志分别设在铁路道口lOOcm和150cm位置。

25.注意非机动车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经常有非机动车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26.事故易发路段标志:用以告示前方道路为事故易发路段,谨慎驾驶。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27.慢行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28.注意障碍物标志: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碍物,车辆应按标志指示减速慢行。设在道路障碍物前适当位置。

29.施工标志: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该标志可以作为临时标志支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30.注意危险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二)禁令标志

禁令标志是用以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1.禁止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人口附近。2.禁止驶入标志: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人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过。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人口处。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5.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

6.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

7.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

8.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人口处。9.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

10。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设在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

11.禁止某两种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通行。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12.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

13.禁止畜力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畜力车通行。设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14.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

15.禁止人力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人力车通和。设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人口处。16.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设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有危险的地方。

17.禁止行人通行标志: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18.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19.禁止直行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20.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21.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22.禁止掉头标志: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23。禁止超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

24.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

25.禁止车辆停放标志: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

(1)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2)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26.禁止鸣喇叭标志: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27.限制宽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

28.限制高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29.限制质量标志: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

30.限制轴重标志: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

31限制速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

32.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

33.停车检查标志: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34.停车让行标志: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标志形状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1)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2)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3)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35.减速让行标志: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标志的形状为倒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边,黑字。减速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1)与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2)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36.会车让行标志: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标志形状为圆形,颜色为白底红圈,红黑两种箭头。会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1)会车有困难得狭窄路段的下一端;

(2)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三)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1.直行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真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2.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3.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真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真行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真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 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4.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5.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的地方。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6.立交行驶路线标志: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设在立交桥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7.环岛行驶标志: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

8.单行路标志: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的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9.步行标志: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设在步行街的两侧。

l0.鸣喇叭标志: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设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

11.最低限速标志: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线速路段的起点及各立交入口后的适当位置。

本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配合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而不单独设置。路侧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安装时,最高限速居左,最低限速标志 居右。

12.干路先行标志:表示干路车辆可以优先行驶。设在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13.会车先行标志:表示车辆在会车时可以优先行驶。与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尾红色箭头,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14.人行横道标志: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蓝底、白三角形、黑图案。设在人行横道线两端适当位置。

15.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需要是箭头可以反向使用。

16.专用车道标志:用以告示前方车道专供指定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1)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前适当位置。

(2)机动车行驶标志: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

(3)机动车车道标志: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

(4)非机动车标志: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

(5)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

17.允许掉头标志:表示允许机动车掉头。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四)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指路标志的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汉字高度应符合规定,字宽于字高相等。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指路标志的汉字或其他文字的间隔、行距有固定标准。指路标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类。但有的指路标志既可用于一般公路,也可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据道路等级选择其颜色和尺寸。

1.地名标志: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市、县、镇、村的边缘处。

2.著名地点标志: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名胜古迹、疗养地、大桥、隧道和渡口等著名地点。3.分界标志:设在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垂直;或设在道路养护段、道班管辖范围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平行。

4.道路编号标志:道路编号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国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红底白字、白边。省道编号标志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县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道路编号标志分别设在国道、省道、县道的起点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也可把道路编号标志放到方向地点标志中使用。

(1)行驶方向标志指示编号道路行驶之方向。

(2)—行驶方向标志属道路标好标志的附属标志近。行驶方向标志为白底黑字符黑色边框。

5.交叉路口标志:

(1)交叉路口预告标志设在距交叉口前300—500m处;(2)十字路口标志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处。(3)丁字交叉路口标志设在距交叉路口300—50m处。

(4)环形交叉路口标志设在距环形交叉路口30m处,或设在对着路口的环岛上。(5)互通式立交标志设在互通式立交以前适当位置。(6)分岔处标志设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处。

6.地点、距离标志:预告道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城镇的地名和距离。地名应由近而远,从上到下地排列。设在道路沿线,一般每经过一个交叉路口应设置一块。如交叉路口的间隔太长,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加设。

7.地点识别标志: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种重要场所得识别和指向。

8.告示牌:以维护交通畅通,防止事故为目的,在需要强化交通管理的路段,应视实际需要选择告示牌。9.百米桩:百米桩桩体为白色,国道用红字,省道用蓝字,县道用黑字。设在公路右侧各里程碑之间,每lOOm设一个。

10.里程碑:用于指示公路之里程。国道里程数字超过4位数时,采用大的尺寸。里程碑柱体为白色;国道用红字,省道用蓝字,县道用黑字。设于公路前进方向的右侧,每隔 lkm设一块。

11.公路界碑:设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分界上。界碑为白色,字用黑色。一般每隔200一500m设置一块,曲线段可适当加密。

12.停车场标志:设在停车场人口附近。停车场是否收费,应采用辅助标志(收费或免费)来说明。

13.避车道标志:用于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双向错车困难路段距避车道150m附近之处。

14.人行天桥标志、人行地下通道标志:用于指示行人通往天桥或地下通道入口的位置。设在天桥或地下通道入口附近,并可附设辅助标志指示其入口方向或距离。

15.绕行标志:用于指示前方路口车辆绕行的正确行驶路线。本标志为蓝底白色街区黑箭头,根据需要可在标志上绘制要求的禁令标志图案。绕行路线得随实际路况而作调整。16.此路不通标志:用以指示前方道路为死胡同,无出口、不能通行。该标志为蓝底白色街区红色图案。

17.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用以指示残疾人专用设施之位置。设在残疾人专用设施附近适当位置。可附加辅助标志,指示残疾人专用设施的方向或距离。

18.高速公路指路标志: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有入口预告标志、入口标志、高速公路起点标志、高速公路终点预告标志、高速公路终点标志、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地点方向标志、地点距离标志、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紧急电话标志、加油站标志、紧急停车带标志、服务区预告标志、停车区预告标志、停车场预告及停车场标志、爬坡车道标志、车距确认标志、道路交通信息标志、里程碑和百米碑、分流合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等。(五)旅游区标志

旅游区标志是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旅游区标志的颜色为棕色底白色字符。旅游指引标志的尺寸也应根据速度确定字高,再根据字数和图案确定版面大小。旅游符号的尺寸一般采用60cm×60cm,也可根据需要放大或缩小。为吸引和指示人们从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前往邻近的旅游区,应在通往旅游景点的叉路口设置一系列旅游标志,使旅游者能方便的识别通往旅游区的方向和距离,了解旅游项目的类别。旅游区标志分为:指引标志,旅游符号两大类。

1.指引标志:提供旅游区的名称、有代表性的图案及前往旅游区的方向和距离。设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区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

2.旅游符号:提供旅游项目类、具代表性的符号及前往各旅游景点的指引。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通往旅游景点的交叉口附近,或在大型服务区内通往各旅游景点的路口。也可在指路标志上附具代表性的旅游符号,让旅游者了解景点的旅游项目。旅游符号下可以附加辅助标志以指示前进方向或距离。(六)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路栏: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在道路施工、养护、落石、塌方而致交通阻断路段的两端或周围。

2.锥形交通路标:与路栏配合,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设在需要临时分隔车流,引导交通,指引车辆绕过危险路段,保护施工现场设施和人员等场所周围或以前地点。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3.施工警告灯号: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施工,应减速慢行。设于夜间施工路段附近。本灯号分为闪光灯号及定光灯号两种,安装于路栏或独立活动支架上,高度以120cm为度。

4.道口标柱:设在公路沿线较小交叉路口两侧,用来提醒主线车辆提高警觉,防范小路口车辆突然出现而造成意外。

5.施工区标志:用以通告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设在道路施工、养护等路段前适当位置。施工标志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图案部分为黄底黑图案。6.移动性施工标志:用以警告前方道路有作业车正在施工,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移动性施工标志悬挂于工程车辆及机械之后部;本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黑边框、反光,背面斜插色旗两面。

(七)辅助标志

凡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为维护行车安全与交通畅通之需要,应设置辅助标志。辅助标志的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辅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其尺寸由字高、字数确定,按字高lOcm为下限值。辅助标志安装在主标志下面,紧靠主标志下。1.辅助标志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1)表示时间: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时间的范围。

(2)表示车辆种类: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车辆的种类。(3)表示区域或距离:根据需要,对某些标志规定区间距离或区域。

(4)表示警告、禁令理由

2.组合辅助标志:如果在主标志下需要安装两块以上辅助标志牌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图案不宜多于三种。

四、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

交通标志以确保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为目的。应结合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根据交通标志的不同种类来设置。以利于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正确的、及时的信息。通过交通标志的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一)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的原则

1.设置符合客观需要。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显示的机会。

2.设置距离适当。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行动特性,即充分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3.设在易见位置。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正面方向最容易看见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中央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

4.设置排列有序。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要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标志内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标志牌在一根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二)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形式

1.柱式:柱式标志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1)单柱式:标志牌安装在一根立柱上。适用于中、小型尺寸的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2)双柱式:标志牌安装在两根立柱上。适用于长方形的指示或指路标志

2.悬臂式:标志牌安装于悬臂上,标志下缘离地面的高度,至少按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设置。

3.门式:标志安装在门架上,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至少按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设置。

4.附着式:标志安装在上跨桥和附近构造物上。(三)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 1.道路交通标志的视认性

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对道路交通标志的感觉分五个阶段,即发现、识别、认读、理解、采取措施。从驾驶员发现标志到标志安装之间的距离称为标志的视认距离。保证驾驶员在标志前一定距离内辩清标志内容,并在到达目标前有充分时间采取措施,关键在于保证标志的视认距离。标志设置的高度、角度、照明等都对驾驶员的视认产生影响。2.道路交通标志的连续性

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除了要与交通标线、隔离墩、交通信号灯协调统一外,还应保持它的连续性。

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要使驾驶员在其观念上有时空上的连续。如当驾驶员看到环形交叉警告标志后,再行驶几十米就应当看到环岛行驶指示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一旦失去它的连续性,将造成驾驶员心理紧张,发生辩认失误。因此,在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时应充分考虑驾驶员的心理特点,从时空顺序上布设道路交通标志。

五、可变信息标志(一)可变信息标志的含义: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一般可用作速度限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交通状况、气象状况及其它内容的显示。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信息显示。(二)可变信息标志的原理:

可变信息标志是将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及相关交通管理信息,通过信息采集系统、通讯系统传输到相连接的信息显示标志面上进行显示的一种新颖的道路交通标志。可变信息标志的内容由微机控制,可以组成各种文字、符号或图案。(三)可变信息标志的方式:

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很多种,如:高亮度发光二极管、灯泡矩阵、磁翻板、字幕式、光纤式等。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等进行选择。(四)可变信息标志的内容:

可变信息标志显示的内容有:车速信息;车道信息;停车泊位信息;道路状况;交通状况;气候状况。通过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显示及对车辆速度、车道使用等方面的控制与调整,从而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目的。

第四节 道路交通标线

一、道路交通标线的概述

1983年以前,我国道路交通标线只有中心线、分道线、停车线、人行横道线等少数几种,主要在大城市中使用。我国第一个路面标线是1983年5月1日起在公路上实施的《公路标志及路面标线标准》(JTS072V1—82)。为适应我国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保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于1986年8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对道路交通标线作了统一规定。现执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

(一)道路交通标线的概念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记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二)道路交通标线的作用

道路交通标线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同时也是为了交通参与者的便利舒适。此外,交通标线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

道路交通标线是引导驾驶员视线,管制驾驶员驾驶车辆行为的重要手段。它可以确保车辆分道行驶,引导交通行驶方向,指引车辆汇合或分流前进入合适的车道,加强车辆行驶秩序管理,促使更好的组织交通。

二、道路交通标线的种类

(一)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1.纵向标线: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 2.横向标线: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线 3.其他标线:字符标记或其他形式标线。(二)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的分为以下三类:

1.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

2.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通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

3.警告标线: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应变措施的标线。

(三)道路交通标线按形态可分为以下四类

1.线条: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2.字符标记: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

3.突起路标:安装于路面上用于标示车道分界、边缘、分合流、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面障碍物位置的反光或不反光体。

4.路边线轮廓标:安装于道路两侧,用以指示道路车行道边界轮廓的反光柱(或片)。(四)道路交通标线按标划区分如下:

1.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割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2.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割同向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边缘;设于路口时,可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

3.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于分割对向行使的交通流。划于路旁或缘石上时,用于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4.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于分割对向行使的交通流。划于旁或缘石上时,用于禁止车辆长时或短时在路边停放。

5.双白虚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设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6.双黄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于分割双向行使的交通流。

7.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于分隔对向行使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8.双白实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三、道路交通标线设置的基本要求(一)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

道路交通标线采用白色和黄色两种。白色比较醒目,尤其是在沥青道路的色度对比下,视认效果最好。黄色标线对光的反射性比白色标线低53%,但它解决了原来标线的单调。采用白色和黄色主要是为了达到颜色鲜明、对比强烈,能满足视觉的基本特性要求。在暗色路面上,用白色和黄色标线,对比度大,视认效果好,同时黄色还起警戒、警告的作用。(二)道路交通标线的宽度

道路纵向标线宽度和横向标线宽度对驾驶员视觉产生不同程度的差异,其尺寸亦不相同。

(三)虚线间隔长度(交通标线的虚线中实线段与间隔的长度)虚线是道路交通标线中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之一。虚线中的实线段和间隔段的比例与车辆的行驶速度有直接关系。(四)导向箭头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因受视线高度的限制和自身运动状态的影响,所看到的导向箭头的形状有很大的不同,有时会增加行车的危险性。因此,正确设置导向箭头,提高驾驶员的认读速度和认读正确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道路交通标线的施划(一)道路交通标线施划原则

道路与道路平交路口的标线包括:人行横道线、停止线、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导向箭头等,上述标线在设置时,应考虑交叉路口的型式、交通量、车行道宽度、转弯车辆的比率、非机动车的混入率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设置:

1.要积极开辟左转弯车道。可利用削去中央分隔带的方法,也可利用缩窄车道宽度和偏移车行道中心线的方法开辟左转弯附加车道;

2.路口的导向车道线的长度应根据路口的几何线形确定其最短长度为30m。导向车道线应划白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变更车道;

3.平交路口驶入段的车道内,应有导向箭头标明各车道的行驶方向。距路口最近的第一组导向箭头,设置在导向车道线的末尾。导向箭头重复设置的次数和距离,应根据平交路口驶入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计算行车速度大开60km/h的道路,导向箭头按导向车道线L的长度重复三次;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的道路,导向箭头按导向车道线L的长度重复二次。(二)道路交通标线施划要求

1.平交路口驶入段的机动车车道数,不能少于与其相连路段上的车道数。平交路口驶入段的导向车道线与停车线连接,其最小长度为30m。导向车道线应划白色或黄色单实线。2.考虑转弯车辆的比率,开辟附加车道。如开辟左转弯车道可利用减少中央分隔带的方法,或利用缩窄车道宽度和偏移车行道中心线的方法。

3.平交路口驶入段的车道内,应施划导向箭头来标明各车道的行驶方向。导向箭头重复的次数和距离,应根据平交路口驶入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计算行车速度大于60km/h的道路,导向箭头重复三次;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的道路,导向箭头重复两次。4.平交路口驶出段的机动车车道数,不能少于任何一个驶入段上指向该驶出段的导向车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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