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地产资质升级及新版需要的资料_昆明市房地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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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及审批
第1项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一、行政审批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核,行政许可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1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4.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2亿人民币;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 份,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有职称的统计人员1人(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1.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原件1份,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2.近三年已交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1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材料除第1、2项外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房地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自2012年3月起,为减少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往返次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凡申请人申报的我局各类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涉及的各项申报资料,应以Word文档、Excel文档、电子扫描件等形式,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中上传。
资料上传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将于当日内(工作日的9:00—16:00为当日时间;16:00以后时间按次日时间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并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前置审查。预审及前置审查通过后,窗口人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正式接件时间,以申请人到窗口核验后正式接件时 2
间为准。
电子资料申报、提交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服务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fjs.km.gov.cn/;或http://www.daodoc.com/;或http://www.daodoc.com/;或http://www.daodoc.com/;或http://www.daodoc.com/;或http://www.daodoc.com/。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829。
八、决定机关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至窗 14
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窗口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系统自动转: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原《暂定资质证书》上加盖“同意延期壹年” 的条章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六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暂定资质证书》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每次延期1年;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已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定为四级资质。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