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管理_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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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不应是证券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强加给证券公司的,而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其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最基本社会责任。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对投资者和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当然,义务要内化为制度才能长期有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为使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采取的合理步骤和必要措施。这里所说的“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推荐或销售金融产品等金融中介服务活动。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制度之一。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主要以中小散户为主,对证券投资缺乏充分了解,风险意识不强,盲目跟风,炒新、炒小、炒短等投机倾向较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行为的同时,可以提升投资者理性判断能力,有助于投资者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失,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是证券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伴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投资者需求日趋多元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复杂化,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还可以起到加强对证券公司创新风险的防控作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范围内反思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证券公司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有一些金融产品设计过于复杂,一般投资者很难了解其中的风险特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风险,并只能向明确理解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推荐,这在客观上会起到抑制过度创新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仅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不足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我国证券市场最显著的两大特点是:90%以上的投资者为中小散户自然人;80%左右的理财计划和绝大部分客户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单一的产品结构,使证券公司难以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产品配置和投资组合,不能为广大中小散户提供合理收益的低风险的财富管理。因此,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增强证券公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产品创设能力,扩大证券公司产品营销范围,使证券公司真正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和财富管理的功能。

二、为什么要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规范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已为当前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所普遍采纳。究其含义,就是指证券公司在向其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不得将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推荐或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证券业亟须加深理解和认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理念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尚属新鲜事物。虽然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证券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作用与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入,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并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当前证券业界对于该制度的内涵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认识。对证券公司而言,“适当性”的内涵更多属于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主动提供的一种服务,是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方可内化为证券公司的自觉意识和自主行动,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目的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适当性制度的目的,但这只是对证券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最低要求,是底线。相比较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更高的商业道德诉求,它不仅强调客户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还进一步敦促证券公司要以客户利益为优先,要尽量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对证券公司的良知、道义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适当性制度是平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利益诉求的有效制度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虽然同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二者的市场地位和角色却迥然有别:证券公司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投资者是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这种弱势特征更为明显和突出。

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平衡方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制约证券公司短期利益冲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剂良方,也是维护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心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尤其在金融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渐频繁的当今资本市场,投资者更迫切地需要适当性规则的保护。

三、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对证券公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有着完善适当性制度的国家,不履行适当性义务,将可能使证券公司面临高额的财务损失或负担。

其次,不履行适当性义务,将使证券公司的声誉受损,并由此有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和其他偿付风险。

最后,随着我国投资者权利意识的觉醒,维权行为的频率和力度逐步提高,如果证券公司不做好适当性工作,投资者不但会质疑证券公司的诚信水准,受损失的客户还会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四、我国证券市场迫切需要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我们认为,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但是解决中国资本市场目前面临问题的有效抓手,更是今后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开放的制度保障和客观需要:

第一,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不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中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大,他们还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判断力,难以理解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容易受误导而产生无法预见的损失,因此更为迫切地需要适当性规则的保护。而投资者适当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必须了解自己的客户和产品,只允许证券公司将产品推荐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这就从制度上限制了证券公司在无视客户需求、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意将高风险产品推荐给不适合客户的情况的发生。

第二,此前,我国已经在创业板、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随着投资者适当性理念深入和市场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对于在各具体产品中的适当性工作统一规则、理顺思路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投资者配合、理解和参与证券公司的适当性工作。

第三,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将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体系化、带有较强指导性和兼容性的适当性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可以让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客户远离此类产品。可以说,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前提条件,适当性工作做得好与坏将关系到进一步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进程的成败与得失,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1)《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3.数据发送

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各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批量发送深圳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本次发送数据的账户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已经申报了账户使用信息的A股账户及有托管余额的B股账户,各证券公司自行加载后使用。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把上海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放至A股PROP公告板->工具箱栏目中,各证券公司自行下载后使用。

4.数据查询与交易经验认定

对存量客户数据的查询,各证券公司加载或下载中国结算发送的存量客户数据后,可自行对存量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进行查询,并可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新增客户数据的查询,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深圳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实时开户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工作日的8:30-17:00。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上海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系统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8:30-17:00。

5.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的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的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查询方式见中国结算网站的查询指南,中国结算的网址为:http://www.daodoc.com/。

6.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见附件。

三、风险揭示书签署与交易开通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申明。营业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等作为经办人,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

2.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3.对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

4.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5.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证券公司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

1.证券公司应当拟定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做出安排,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客户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及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投资者、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板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知识服务,设立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客户有关创业板业务的咨询。

2.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等处增设创业板专栏,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对本所发布的创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及时张贴在专栏内。

3.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创业板培训,并对公司创业板相关营销、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员工及时、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知识、规则和制度。

4.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会员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并负责将证券公司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于2009年8月1日前报送深交所备案。上述报送内容应包括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证券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一年内每季度首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报深交所,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成果及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等。其中,首次总结报告报送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前。

6.前述报送材料请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上传”通道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电话:0755-2591 876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深圳分公司:400-883-3008 上海分公司:400-883-805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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