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_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须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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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职工医疗费申报:

门诊医疗费:必须提供加盖收费章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原始票据,门诊联网结算票据须提供红联票据,未经联网结算的全额垫付医疗费须提供红、蓝联票据、处方、费用明细,有检查、化验、放射费用须提供检查报告。

住院医疗费:必须提供加盖收费章的医疗机构原始票据、社保结算单、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注意事项:

1、申报医疗费票据必须为经天津市社保按照城镇职工参保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始票据(复印件无效),或超过天津市社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全额垫付医疗票据。未超过天津市社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全额垫付医疗票据申报社保。

2、糖尿病门特超1万元联网结算全额垫付票据申报社保。

3、异地未超社保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申报社保,已超社保支付限额的异地医疗费用申报,须附社保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或异地安置证明。

4、住院医疗费申报必须提供汇总清单。

5、建议附身份证复印件。子女医疗费申报:

门诊医疗费:必须提供加盖收费章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原始票据,门诊联网已结算票据须提供红联票据,未经联网结算的全额垫付医疗费必须提供红、蓝联票据、处方、费用明细,有检查、化验、放射费用须提供检查报告。

住院医疗费:必须提供加盖收费章的医疗机构原始票据、社保结算单(已经社保结算的费用必须提供)、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注意事项:

1、申报医疗费票据必须为定点医疗机构原始票据复印件无效。

2、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未经社保结算的医疗费票据必须提供红、蓝两联。已经第三方结算或全额垫付申报社保的医疗费,提供相关就医资料复印件及相应原始结算单即可。

3、未经社保结算的医疗费用申报(含经第三方结算医疗费),必须附《员工未成年子女补充医疗保险未经社保分割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并详细填写相关情况,单位盖章、确认。

4、子女医疗费申报须附子女户口页复印件,及子女待遇享受相对应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单据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报单据姓名须与申报人一致,单据可以夹或钉在一起,请勿采用粘贴形式;

2、整理单据时同一次就诊的单据、资料对应就诊发票按照就诊日期排放整齐;

3、理赔申请表中单据数量只计算红联票据数量,挂号票数量可在备注项目中填写;

4、理赔申请表填写,字迹清楚、工整(建议附身份证复印件);

5、普通门诊和门特单据用同一张理赔申请表申报时,票据应按照普通门诊和门特病分类整理、摆放;

6、理赔申请表置于首页,申报票据和处方、明细的摆放与文字方向一致,检查报告摆放不超出A4纸竖放范围;

7、依据理赔申请表的数量填写理赔案件登记表。

注:

1、1月份高峰期请及早、及时申报。

2、上述未注明的特殊情况请及时咨询。

联系电话:25808905

海康人寿塘沽服务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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