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_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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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一、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二、考评员的管理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聘用,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三、考评员分为高级考评员和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员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工的考评工作;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工的考评工作。
四、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培训合格后,由省劳动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七、考评员一律为兼职,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由市鉴定中心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续聘。
八、考评员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员在一个鉴定站(所)的考核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每个鉴定站(所)的每次考核所用考评员不得与上次考核所用考评员重复二分之一以上。
九、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十、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十一、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十二、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十三、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员应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国
家职业技能鉴定情况报告单》。
十四、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鉴定中心。
十五、市鉴定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十六、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站支付。
十七、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市鉴定中心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聘用其担任考评员。
十八、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予以解聘。
十九、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二十、考评员徇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