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史体例_治史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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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史资料的基本体例框架
体例框架就如写文章和写书一样,是一本书、一篇文章的骨架它由哪几个部分组成,是由体例框架决定的,因此,体例框架是决定组织史资料应该如何编纂的首要问题。
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是一部内容丰富、史料翔实的史书,也是一部党建工作的工具书。它的体例决定了其学术价值和现实教育作用。从1986年开始编纂中共组织史资料,至今已经20年。通过广大史学工作者总结经验,不断探索能够准确反映党的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编纂体例,最后形成了1999年中央组织部下发的《编纂纲目》及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的本级编纂纲目。《编纂纲目》又决定了组织史资料的编纂体例。一部好的史书,体例是极为重要的。体例一经确定,就必须用它来严格要求和审定编著者的整个工作过程。
组织史资料编纂体例框架是:
收录时限以本级党组织的完整届次为基准划定收编时限;系统安排分为党、政、军、政协、群众团体、企事业组织六大系统,党的系统为主编,其它分别为附编一至附编五;层次排列按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党组和常委、下属组织限级划分;编写体例采取文字叙述、工作机构及领导人名录、图表相结合。它的特点是:
第一、符合党章、宪法和其它组织章程规定。
第二、从工具书的角度说,从中央到地方,对如何编纂中共组织史资料有一个基本的统一,已经形成一套基本理论、方法和规范。从专业角度上讲,其规范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成为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
第三、比较科学地将中共组织史资料分为主编和附编,既体现了中共党的组织为本书的编纂主体,又兼容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而需记载的政权、军事、政协、群众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系统的史料。
第四、组织史资料不仅只记录组织名称和领导人员名录,而且要形成以文字叙述、组织名称、领导人名录、图表四大块结构。
第五、比较统一有序的编排次序,本级组织和其下属组织如何收录、层次应如何编排、文字表述等都有一个其本原则。
这个编纂体例是比较科学的,其科学性表现在:
第一、层次结构合理。这个编纂体例的结构设计得比较清晰,总体上是以省级、市州级、县级的三个层级结构展开记述。每一层级又以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下属组织的结构展开编排。组织之间的隶属、横向关系在其结构上就得到了反映。第二、收编范围是科学的。编纂纲目以组织为主体,继而是
由组织引出的领导机构,由领导机构而延伸到领导人名录。一切与组织无关的内容均不在收编之列。
第三、内容是比较完善的。全书体例是由文字叙述、组织结构、领导名录、图表四种形式收编组织史资料,四种形式分别起着各自的作用。文字叙述是对一个时期内组织情况的介绍,组织机构及领导人名录则反映其主要职能和领导机构组成情况,图表则是前三种形式不能表达的统计数字资料。四种收编形式互补,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史资料。
总之,这个体例正确体现了中共组织与政权、政协、军事、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组织状况,因而是比较科学的。
二、收录范围
以市级组织为主,适当下延下属下辖组织。
(一)党组织系统
1、市委领导机构收录第十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委员;市委工作机构收录正科级单位的正副职,副科级单位的正职。
2、市级政权、军事、统战、群团系统中共党组(党委)收录到正副职(含政权、统战系统的成员、军事系统的常务委员),纪检组(纪委)收录到正副职。
3、县(市)、区委领导机构收录某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工作机构收录到正科级单位的正副职、二级单位的正职。
4、开发区委领导机构收录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5、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机构和市级机构一样,收录某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检书记。
(二)政权系统
1、市级政权组织领导机构收录宜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宜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2、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含驻宜单位)收录到正科级机构的正副职,副科级机构的正职。
3、乡镇、街道办事处、大雁工业园区、雷河发展区、楚都经济开发区政权组织机构收录到正副职。
(三)军事系统
1、预备役炮兵团收录军、政副职以上职务。
2、武警宜城市支队收录到军、政副职以上职务。
3、武装部收录到军、政副职以上职务。
(四)政协系统
1、市级政协领导机构收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城市第三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2、市级政协工作机构收录办公室、各类专门委员会正副职。
3、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协组织机构收录到正副职。
(五)群团组织
1、市级群团组织收录到正副职。
2、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群团组织收录到正职。
三、技术处理
(一)层次序号:层次分章、节、目,序号按
一、(一)、1、(1)顺序。
(二)文字叙述
1、文字叙述指综述、分述、简述三部分。
2、每个系统要写一篇综述,主要写政治背景、沿革变化、组织建设等内容。
3、每章下写组织的性质、职能变化的隶属关系等内容。
4、每节、目下写组织机构沿革变化的时间、原因、结果和机构职能、编制,以及建撤、分合、升降、更名等方面的内容。
5、文字叙述务必采用陈述性记叙语言,要朴实、精炼、归纳、寓评于述,不用论说体,不用文学笔调,不用宣传广告性语言,慎用抑扬褒贬句。
(三)机构
1、各系统所收工作机构,指常设工作机构。对临时和虚设工作机构可在节下文字叙述中作必要的说明。
2、各工作机构应有一段简短的文字叙述,反映其主要职能、内设机构、机构演变、编制人数等内容。
3、工作机构名称顶头排列,名称后需用括号注明时限。
4、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不再另立户头,可在两者间用延续号“——”连接,再用文字说明何时因何原因发生变化,如:中共XX市直属机关委员会——中共XX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5、政府工作机构按政府工作部门和省、襄樊市属驻宜机构顺序编排。
(四)名录
1、名录后用括号注明任离职时间的年月。如,李XX(1995.1—1996.3)。
2、职务和人名之间空两个格,不用“:”号。两个字的人名,两个字间空1格,与三个字的人名取齐;复姓或少数民族的人名,照实书写,不必取齐。
3、女性、少数民族及兼职等,应在名录后括号内注明。如,曲XX(女,1997.6—1998.11),或李XX(土家族,1994.1—12)。
4、离职学习或医治养病的不加注。
5、任离职时间,均以干部主管部门任免文件明确的时间为准;须经法律程序认可的职务,均以完成法律程序的任免文件时间为准。
6、在同一卷中出现相同姓名的,须加籍贯或性别、民族,以示区别。
7、同年任免职的,其下限时间应省略年,直接写月。如:1998.4—1998.9,应写为1998.4—9;同年同月任免职的,其下限时间省略年月。如:1998.9—1998.9,写作(1998.9)。
8、同一组织、同一领导人,其存在或任职年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限段时,前后两个时限段之间用“;”号隔开,如:XXX(1998.11—12;2001.7—2002.6)。
(五)图表
1、各系统下属机构序列表、工作机构沿革表、统计表、示意图均排在各系统之后。
2、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干部情况的统计均以组织部门档案资料为依据。
3、图表设计应简明、科学。党员、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格式及栏目设置,以市级组织史资料第三卷相关格式及栏目为准。
4、为有利于排版方便,图表一般不大于16开本的一个版面。
(六)标题编排
1、标题机构应与文内同一机构相一致,全卷前后要一致,力求实用、准确。
2、卷内所有章、节及冠以层次序号的标题均居中编排。
3、标题不能印刷排列在页末。
4、标题所在页码与目录所标页码要一致。
(七)文字、标点符号
1、遣词用语既要科学、规范,又要符合语法,做到用词恰当,语句通顺,段落分明,意思完整,断句准确。避免使用方言土语,更不能违背语言习惯,硬造词句。要注意法定语言。如“选举产生”、“表决通过”有区别,要写清楚选举方式。要用词准确,现在记述的事,都已成为历史,可省略“了”字。
2、使用经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调整后的简化字(1986年10月修订发布),不使用被废止的简化字和生造字词;不用非规范化的简化字,如“副书记”,不能写成“付书记”;不用正副书记一词,应写成书记、副书记,或正副职。
3、严格按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4、著作、文章、文件和刊物用书名号,不能用引号。
5、组织名称、事件名称、会议名称不用引号。用数字简称的会议或事件,都用汉字,不加引号,不加圆点,如八七会议,五四运动。
6、汉字的形似字,如“己已”、“儿几”等等,要注意书写清楚。
7、标题、机构和名录中时限的起止一律用一字线;年、月之间用圆点。如1987.11—1992.10;文字叙述时,年、月、日的写法为直接用年、月、日汉字。如,1987年11月1日。
(八)数字用法
1、数字按1986年12月国务院7部委联合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执行。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
2、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年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3、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不能混用。如“1989年四、五月间”,应写为“1989年4—5月间”。
4、分数、百分比均用阿拉伯数字。
5、成语、专用名词、固定词组、习惯用语中的数字和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数字,都用汉字,如第一政委、第八次代表大会、三五天时间。
6、4位以上的统计数字,不用分节号,数字不能跨行断开。不用三位留空分节法,用2.75万,1.75万,7500。如“轮训干部从1987年的7500人增加到1.75万人”,而不写作“7500人”,“17500人”或“7,500人”,“17,500人”。
7、年份一律用全数,不能省略,不能跨行。如“1949年”不能写作“49年”,“1949—1999”不能写作“1949—99”;不能将„19”和“49”写在两项的末尾和开头。
(九)时间
1、用具体时间,不用“今年”、“明年”、“去年”、也不用“近来”、“最近”等不确定的时间概念。
2、文字叙述中,在同一段落内涉及年月的,同一年不同月发生的事,写“X月”,不写“同年X月”,或“19XX年X月”。不在同一段落,写“同年X月”或“19XX年X月”。
(十)称谓
1、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不能用第一人称。如不用“我党”、“我省”、“本市”。又如,表述党的代表大会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或“中共十五大”,不用“党的十五大”。
2、人名一律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必要时,可加职务。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用“代表”两字表述,不用“正式代表”。
3、组织名称一般使用全称。如果全称太长,而又多次使用,可在第一次使用时用全称,括号注明后用简称。
4、地名出现在文字叙述中时,均冠以上级行政区划名称。如省辖市写为XX省XX市。
5、领导职务一律用规范名称,如政治委员、常务委员,排列名录时不能简称为政委、常委。
(十一)事件表述
1、一般应以年月日在前形式编年记事。如19XX年X月X日至X月X日,中共襄樊市第X次代表大会在襄阳剧院召开;又如需要贯彻强调背景的,可用
199X年X月X日,中共襄樊市委召开工作会议,深入贯彻中共XX大精神,……讨论部署了19XX年工作。
2、会议记述,主谓语要正确搭配。不用X年X月X日,召开中共襄樊市第九次代表大会,应用X年X月X日,中共襄樊市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
(十二)叙述中容易混淆的问题
1、辖属关系的准确表述,如XX市委下属XX个镇委,不能写成XX市委下属XX个镇;XX市下辖XX个镇,不能写成XX市下辖XX个镇委。
2、指导关系与隶属关系不能混淆。如把市辖镇的人大组织,称之谓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下级组织。又如把XX局机关党委称之谓该局党组的下属组织。
3、支部改建为总支,总支改建为党委等情况,在叙述中不能写为“升格”。
4、党的代表大会,均称第X次代表大会,而不是第X届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则为第X届委员会,而不是第X次委员会。
5、用XX市委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表述,不能写为XX市委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
6、续编组织史资料的收录范围一律由组织机构级别确定,应不涉及个人职级待遇,也不能以个人职级待遇来确定组织机构收录范围。
(十三)引文、注释
1、引文宜少用。必用引文时(如中央、省委及市委文件、文献)应同原文核对准确,保证意思完整,并保留原作的标点符号。
2、除引原文加用引号外,转述大意不加引号,可在文前写明出处。
3、注释一般用文内括注和当页脚注。
4、文内括注包括:组织名称的又称或代称;专用语全称与简称的互注。如通过“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或通过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三讲)活动。
5、当页脚注包括:文内引文的注释;需要说明的人物、事件;两说并存的人和事;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等。当页脚注在当页加注释线,文内加注释符号①、②、③……
6、对文内引文注释,需注明文件标题、文件编号、成文单位、时间;书名、出版单位、版次和页码;报刊名、作者、日期、版次;档案文书、目录和全宗号、案卷号、页码、存档单位等。
7、同一内容的注释,只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