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_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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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等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科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留学生科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留学生科办理注册登记。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5%的滞纳金。
二、成绩考核记录方法
第三条 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察课成绩分优(90以上)、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考试成绩分为四个部分。即期中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64%);平时出勤成绩(占总成绩的12%);参加学校活动表现情况(占总成绩的4%)。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毕业离校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六条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七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课及临床学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升级、留级
第八条 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
第九条 留学生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各学期累计六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第一次达到留级处分的留学生,可跟班试读,在该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有二门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十条 确定留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来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最后该科成绩取各学期平均成绩。
2、毕业学习综合技能考核及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考查课不记入留级课程门数。第十一条 留学生留级后,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退学
第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一学期中所有考试课程全部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本人同意可以降级学习)。
2、一学期中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
3、连续两年被迫留级或被迫降级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痛痛病、艾滋病、乙型肝炎及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者;因患重病不能继续学业而拒不休学者。
5、一学期中缺课时数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因以上原因退学者,由国际学部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退学留学生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或被开除的留学生,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2、被动退学的留学生复学申请不予以受理。
五、休学
第十五条 留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由于某种原因(如服兵役等),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3、因传染性疾病等,按规定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最长期限为二年半。因服兵役而休学者须提交详细证书,否则不予批准。第十七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
六、复学
第十八条 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卫生检疫部门的诊断书,合格者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
3、根据休学时间长短和所修课程,复学后在相应的年级学习。
七、转专业
第十九条 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审核办理。超过一个学期后不予办理。
八、转学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留学生转学。极特殊情况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发给《转学同意书》及成绩单。《JW202表》由学校保存。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转学、转专业等手续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办理。转学时应上交学生证,并持学校所开介绍信前往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迁移手续。
九、毕业、结业
第二十二条 凡是具有本校学籍的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毕业前不及格的课程(总数未达到留级)可于毕业前一个月内给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留学生结业后满一年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
十、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各项内容,各门课程的考核均达到所规定的要求,符合获得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2、累计两次留级者
3、补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留学生
十一、考勤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应该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临床学习及实验课等。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及请假超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出勤率达不到50%者,取消其参加该科目期末考试的资格,择期补课、补考;出勤率超过50%者,按其出勤比率,在期末成绩中增加1-12分不等。
十二、请假
第二十六条
1、病假:留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超过三天必须有或补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周以上者,需经上级主管领导签字批准。除急诊外,因病就诊应事先请假。
2、事假:事假一周以上者,须事先到留学生部申请,一周以上者,需经上级主管领导签字。
十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1、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超过10~19%者,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20~29%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30~39% 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40~49%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单科旷课超过该科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本学期期末考试资格。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7、留学生旷课记录以留学生部工作人员点名册为准。
(十四)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我国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在每学年末将授予“优秀留学生”称号,发给证书及奖品。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将其参加活动情况分五等进行奖励,每等奖励1分,最高等级奖励5分,纳入期末考试成绩。
十五、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临近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要待查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发放。在校生察看期间拒绝承认错误及屡教不改,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根据情况给予开除处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对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物品,成立非法组织,出版印刷淫秽物品,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给予警告、开除,直至经公安部门遣送回国。
第三十二条 对于带头罢课、罢餐、非法集会、游行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并被判处以管制、拘留、徒刑,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应给予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于参与偷盗、诈骗等犯罪活动者,开除学籍后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加收一定数量罚金,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拒绝赔偿损失或拒不承认错误经教育无效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于聚众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八条 寻衅闹事,虽未打人,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策划打架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二条 提供凶器和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于道德败坏,侮辱妇女,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于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十七条 对以恋爱为各,玩弄异性,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其它违反校规者
第四十六条 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私自接改电源,增设电器、在寝室内做饭,造成火灾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损失物品原价3~10倍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该科考试均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者、协同作弊均给予记过处分。
十七、关于留学生插班学习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插班留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中文水平,HSK考试8级以上,35岁以下。
第五十条 插班留学生应在每个新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将新生的登记表、个人材料送到留学生部,由留学生部统一办理
第五十一条 插班留学生插班期间政治、思想品德、外语课可以免修。其他课程同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相同。第五十二条 考试成绩、考查成绩(免修课程除外)记载方式与所在班级相同。
第五十三条 插班生的教材、实习指导、白大衣等有关教学资料及用具由留学生所在部、系负责安排。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实习应尽可能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中药的野外实习除外)。第五十八条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所在班级的各项活动。在班级因需要筹集活动经费时,留学生有义务按时、按规定缴纳。第五十九条 留学生因病或外出停课必须向辅导员请假。
第五十五条 插班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军训、早操。第六十一条 插班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留学生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并按学校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插班生的日常行政管理以所在部、系、院为主。涉及到对外政策的问题时,由外事处同留学生所在部、系、院共同解决。
第五十七条 违纪插班留学生的处分,应由其所在部、系、院拿出具体意见后,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处理。
十八、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凡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的留学生,应签订“住宿合同书”。
第五十九条 留学生应按指定宿舍住宿,不许私自调换。宿舍内不许擅自留他人住宿。特殊情况下应经过学校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按规定收费。不得改建宿舍原有格局。凡违反规定者,不但加收一定数量罚金,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留学生要自觉保持宿舍内外清洁。不得在宿舍门口堆放杂物,不得高声播放音乐,不得在宿舍举办舞会。
第六十一条 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的留学生在外出时应锁好房门。因旅游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时,应向客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要注意防火。在宿舍内禁止焚烧物品。违反规定者予以相应的处罚。酿成火灾者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经允许不许在公共场所贴标语及各类宣传品。不准在墙壁上乱写乱画。留学生要举行各类集会和舞会,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客房内钉钉子、图钉等物品,否则处以25~50元人民币罚款。
第六十五条 对愈期拒不缴纳宿费的留学生,客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住宿。拖欠宿费数额较大者,必要时将依法起诉。
第六十六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周一、二、三、四及周日晚须11点前返回。没有住宿证件者,严禁住宿。
第六十七条 留学生会见客人时间,每晚最迟不得超过10点。第七十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的留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并上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外住手续。留学生应及时将自己的住址和联系电话上报留学生科。
十九、来华留学生入境、居留、旅行、出境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按规定办理入境外住登记、居留许可、签证变更和签证延期等手续,并交纳各项费用。
第六十九条 留学生新生应在入境有效期内办理在华居住的有效证件(居留许可)。留学生居留许可期满后应持国际教育学院介绍信按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十条 对于居留许可期满后未能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留学生,长春市公安局将按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留学生应妥善保管护照等各类有效证件。如有丢失,应及时向留学生部报告,并交纳有关费用,对所丢失证件进行补办。第七十九条 对于拖延缴纳学费等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的留学生,学校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注册等相关手续。
长春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