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资料_调研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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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调研文章的撰写
调研文章是调研工作文体的统称,根据其用途之不同可分为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经验总结、案例分析等,这几种调研文章因其用途不同,因此有着不同的格式要求,也各有各的写作规律,与法院审判实务紧密联系的,主要是论文、调查报告、案例分析三种。肖扬院长曾在一次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在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只有加强调研工作,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才能促进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可以说,在新形势下,调查研究已经成为重要的工作方法,调查研究工作也越来越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重大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问题的具体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拟就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三种不同文体的写作谈点粗浅看法。
一、对论文和调研报告写作的总体把握
不论是想写一篇学术论文还是调研报告,从总体上讲首先都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选题问题
通俗而言,可归纳为十六字:老题新作、大题小作、小题大作、新题精作,但实际做起来很难。选一个好的论文题目或调研课题,是非常重要的,题目或课题选好了,就找准了方向,就有可能出高质量的成果。否则会事倍功半。那么,如何才能选好题目或课题呢?要选好题目或课题,我们觉得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学术价值和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如果选题所涉及的内容已经过时,已经有定论,已经不是实际生活中的热点,这时再去做这方面的研究或调研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此,建议要从那些当前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疑点所涉及的问题上去选题。从热点、难点、疑点所涉及的问题中选准题目,与具体写作者的悟性和理解力问题密切相关,因为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人看来,看问题的角度和深度是不同的。一个人的悟性、理解力的培养需要靠平时多观察、多学习、多思考来积累。如当前有关证据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信访再审问题、民事诉讼审前准备有关问题等等都是热点,但是,要在这些问题中选准一个具体的题目,找准一个好的角度不容易。
第二,不要重复。写文章最忌重复,对一个问题,人家已经从各种不同角度作过思考探讨,我们再去探讨一番,如果没有很高深的“道行”的话,是很难有所作为的,难免会人云亦云。我们认为,避免重复的方法是多阅读,看看人家已写了哪些问题,对某一问题都写了些什么,已经写到什么程度了等等,读多了看多了,你就会知道你可以写哪些问题,能写到什么程度。如果有条件,与周围的人多交流,也是个好办法。一个观点在事实上是否经得起推敲,需要大量讨论反思,集思广益才能使自己的立论不被别人轻易推翻。
第三,选题大小要适中。题目的大小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掌握的资料来确定,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适中。太大了往往会导致内容空洞、论证不充分、顾此失彼,太小了会导致论证无法展开,言之无物。写文章除了题目与内容大小需要适中以外,其他一些情况也应予以重视,比如:大题大作,大题小作,小题大作,小题小作问题。大题大作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到的,能做到的一定是大家;大题小作是我们有些人常犯的毛病,原因是功力不够;小题大作也需要水平,没有水平做不到,——当然,当某人的理论功底发展到一定的层次后,必然要小题大作,只有小题大作,理论才能越来越精细,才能越来越深入。例如,在日本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领域,小题大作已达到很高的程度,很精细,很深入,读他们的书需要化点力气。小题小作则适合于初学写文章的,练练手。
第四,要有资料。所选的题目或课题要占有一定的资料,题目虽好,但如果没有一定的资料,就很难完成较好的论证。
(二)资料收集
题目或课题大致确定后,就要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的资料,并进行仔细地阅读、比较和分析,使题目明确起来,进而确定具体的框架和研究、调研方向。具体而言,就是要尽量广泛地阅读和所选论题有关的书籍和论文,掌握关于这个论题学术界已经研究到什么程度了,这一点很重要。一篇好的论文,并非要求通篇都是自己的观点,无非就是要站在别人的肩膀上再朝前看一点,当然,看得越远越好。如果不知道别人已看了多远,可能你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写出来的作品都是别人早已写过了,或者是已被批驳得体无完肤了,那就会白费功夫。资料收集的方法包括:(1)上图书馆查找;(2)有目的地选购相关书籍;(3)上网查询。建议对某一个全新的课题最好要通读一至二本相关较权威的书籍,在资料收集阅读过程中,如自己有何想法、思想火花等,应立即写点下来,以备用。
(三)构思纲目
收集资料并仔细阅读分析后,根据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思路构思一个好的文章纲目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接下去撰写文章的方向和主线。文章纲目中确定的方向科学、要点到位,是写成一篇好文章的基础。方向歪了,要点不到位,出好成果就较难。就与法官的司法实务联系而言,文章的框架纲目,一般为三至四部分为佳,每一部分再细分下去。大的纲目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从编辑部收到的稿件看,也存在一些人写文章没有纲目,从头连到脚,一看就知道不太会写;也有的文章只有四五千字,但写了五六甚至七个部分,这又会导致各部分内容太薄太空、泛泛而谈。
当然,一篇文章具体写哪几部分,要根据不同的文章,依照作者的思路、观点来确定具体的文章纲目、要点。但对于一篇论文打算通过哪几部分或哪几方面阐述论题,每部分或每一方面又分几个小点等,一定要事先有个粗略的思路。建议在做纲目时,尽可能地把自己想到的观点或要点先记下来,再分入各纲目中,以免使自己原先想到的东西在具体写作中被遗漏。
(四)草稿
写文章草稿时,尽可能多写,把想到的都写上。
(五)修改润色
一是自己对草稿应作些反思,看看已写的东西是否都是自己想表达的。随时考问自己:我的观点是否正确?我的论证是否严密?我的语言是否精炼?内容与文章主题是否相符?文章的论证是否充分?等等。写作的过程往往是自己代表别人与自己辩论的过程,要尽量以挑剔的眼光审视自己的论文,必要时可与行家进行探讨。如需要补充论证的,不妨再找些资料进行补充。
二是学术规范问题。即要做好论文的注释工作。一篇好的论文,或者说一篇要拿去参加评奖或发表的论文,应当把所参考的书目和论文标注出来,标注得越具体越规范。直接引用的观点和语句,在引用处应加注释,并注明见何人何文;别人的观点和语言你又作了修改、缩写、归纳和变通的,也应加注释,并注明参见何人何文。如果参考的是书籍,应注明何人著的何书,何出版社何时出版第几版第几页,尽量使用修订本;如果参考的是文章,应注明何人写的何文,何杂志等几期第几页。论文加注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脚注,即页中附注,注在本页的下端,这种注释方法最便于阅读;二是尾注,即注在论文的末尾,这种方法适用于注释量少时,如果太多就不便于阅读了。总之,注释详细的论文,评委或编辑看了第一印象就比较好,觉得你很诚实,很规范;没有注释的论文,文章越好,评委或编辑看了可能怀疑就越多。关于本刊的注释规范问题,在本刊2003年第3-4期均有详细说明,不再赘述。
三是一以贯之、持之以恒。写调研文章是一件很苦很累的活,往往是在休息时间完成,甚至与晋升、晋级关联不很大,有时候是纯属兴趣使然。但一个事实是,在你的审判过程中,有何想法思索时,不妨认真做点思考,并形成文字,或许对你今后的业务提升会有很大帮助,--至少在你碰到同类纠纷时,你的裁判会比他人更全面些。四是多些交流。文章形成后,要避免敝帚自珍,本着“丑媳妇也要见公婆”的勇气,多给同事们看看,讨教看法,以求观点完善。在当前《中外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法学刊物,经常可见一些法学大家的文章在发表前均与他人有过争辩,甚至不乏激烈地交锋。
二、关于论文类型问题
根据论文的研究领域和方法的不同,论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考证性、学术性论文。它的研究对象是某项制度、某个规则、某个原则、某个名词等的产生、演变过程及原因和现状的看法。
(二)制度史、原则史、专题史方面的论文。写这类文章时要注意,一是别人没有写过的,如已写过就没有意义;二是要有适当的评论,但评论不一定多;三是要有外语或古文基础。
(三)现行法的专题研究。它的对象是现行法中的某项制度、某个原则、某个规则等的系统研究,特点是价值高,适用范围广。这是目前我们写得较多的一类论文。根据这类文章的特点,文章的框架纲目不外乎为这几个方面:
一是前言、概念、写作目的(价值意义)。
二是历史发展(包括古今中外)。这部分要简略,写它是为了借鉴。
三是现状(包括好的方面,不足的方面,即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这部分要详细分析论述。
四是建议、对策、完善措施。这部分也要详细论述,这是文章的落脚点。
(四)立法、改法、废法的建议型论文。写这类文章的重点是找出毛病、不足,在此基础上再提出建议、想法。这类文章要有有关的调查数据,文章中最好能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个修正案。
(五)案例评析性论文。(具体在本文第四部分论述)
(六)法学家评述型论文。如对某一部法学著作的书评,但要求是第一个作评论。已有人评论过了就没有意义。
(七)综述型的论文。如对某次学术讨论会或法学年会的综述等。
(八)论战型、商榷型论文。写这类文章时要注意分析,实事求是,就事论事,不歪曲他人观点,不人身攻击,以理服人。它的缺点是容易得罪人。
三、关于调研(查)报告的写作
顾名思义,调研(查)报告是指经过调查后,写成的书面报告,供领导或者决策机构进行研究,形成决策的调查研究文章。与论文区别在于论文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论证,提出论点、运用证据、展开论证;而调研报告则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通过以充分翔实的数据为基础,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对策或方法。写调研报告总的要求是: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用数据实例服人。从我市两级法院的实际分析,调研报告写作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调研报告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有的写成经验总结、有的写成统计分析、有的写成论文;二是调研成果没有及时转化,为写而写,造成人、财、物浪费。
(一)关于调研报告的具体格式和写作要求
第一部分是序言。此部分主要是说明搞某一调查报告的目的、依据及调查的过程等情况。写作此部分内容主要是为了让决策者或者读者了解调研报告的选题及其他整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此部分文字不要占太多,说明情况即可。
第二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现状情况。主要是目前此项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情况,这些做法或情形应详细列举。
第三部分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查找、剖析。对此,既可以依据存在问题的不同性质,进行实际情况的分析,也可以结合现状进行法学理论论证和阐述。
第四部分为调研建议。即为解决问题而提出建议、对策或完善措施等。此部分是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内容可多可少,但该部分内容在调研报告中所占地位十分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此部分内容关系着调研报告的成果转化问题。
当然,文无定法,具体几部分内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舍:或可将现状、问题剖析作一块内容,建议另作一块内容,均是可以的。
(二)关于调研报告的内容要求问题
主要有三方面要求:
(1)调查情况要有具体可靠的事实材料。因此,必须要切实地开展调查和研究,包括:一是要投入时间进行实地调查。写调查报告与写论文的最大不同在于论文可以在书房查点资料,闭门研究,然后进行构思写出文章,而调查报告则必须进行实际的调查。当然,调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进行实际的调查,是摸不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二是调查要讲策划。调查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调查过程中,不但需要准确界定调查的范围,而且还需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配合。因此在开展调查之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确定调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不能盲目进行,否则会事倍功半。
(2)分析论证要从客观到理性,有严密逻辑性。即要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经过充分的调查,得到了丰富的、生动的材料和情况,此时此刻,调查者可能有很多的想法和感想,但这并不等于就能写好调查报告,这些都是感性认识,还需要调查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在归纳时应注意报告中的重要内容,是下一步提出调研改进意见的基础,因此,分析要尽可能透彻,有根有据,以理服人,原因分析得越透彻,调查报告就越有价值,越有份量。即使该调查报告没有形成成果转化,只要问题找得准,原因分析得透彻,同样也能让决策者从问题和原因的分析中得到启发。
(3)建议、对策、方法要有可操作性。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是调研报告写作的根本目的,提出调查研究的改进工作建议是一篇好的调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者即使将被调查的问题写得很全面、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得很透彻、原因找得很准确,但如果调查报告缺少调研意见和建议或者写得不实际,没有转化的可能,仍然不是一篇好的调查报告。而意见和建议部分写得好坏,直接涉及到问题能否改进或者得以解决。因此,写调查报告必须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意见、建议的提出:一是要结合实际,不能理想化,做空中楼阁。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不言而喻,理论上的道理并不一定在实践中行得通,这一点必须充分注意。二是切忌泛泛空谈,改进建议要有针对性。三是尽可能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如果我们在撰写调查报告过程中,能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再进行深入地研究,将调研意见再细化,形成具体的操作意见,就会增加报告的分量,从而促进成果的及时转化。
四、关于案例分析的写作
台湾学者王泽鉴说过:“判例研究是法律学者参与法律形成及成长的权利与义务,其目的在于从法学方法论的立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解释适用,发现涵蕴于个案的法律原则,综合整理个别案例组成体系,并探究在社会生活中实践之活的法律,以促进法律的进步和发展。”
从我们收到的案例分析来看,一个普遍的问题是格式化:先叙述案情;其次是关于本案的若干种处理意见;再次是结论,往往是笔者对前述若干意见的分析,并以同意某一意见结尾。弊端是:眼界不广,立意不高,流于就事论事,指导意义相对不大。
我们认为,理想的案例分析,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对案例的要求
一要具备典型性。即指案例要反映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或审判现象。实务中,典型可分为二种:一种是案情的典型,一种是案件处理的典型。所谓案情的典型,是指某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普遍存在,其中某一个事件、某一起纠纷起诉到了法院,对于这种案情典型的案件的处理,将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参考,因此有了分析的必要。如前几年《中国法学》杂志曾登过喻敏教授的案例分析《论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内的直接效力》,其案情即是:原告所在村村规民约规定,凡女子出嫁必迁走户口,如不迁,其子女虽准予落户,但本人及子女不得享受任何待遇,原告婚后不迁走户口,在征地补偿款发放时,也不予分配。此案例在当时的法学界反响很大,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陈慕华也专门听取了此案汇报。另一种是案件处理的典型。也就是案件的案情本身不新鲜,但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新法的颁布或者新审判理念的产生、社会条件的变化等等,导致现在的处理与过去不一样,此时,我们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案、判决理由、思考过程、法律评析等介绍出去,给人以启发,同时也可展示新时期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二要具备新颖性。新颖性包括:一是发生的概率小,一旦发生,具体操作或适法上均可能存在困惑。二是类型新颖,即首例。这种案例分析或能起到法律漏洞补充,或对立法有参考价值。
三是学术性。即应具有法学的学术性,或可称为法律解释学的学术性。也就是说案件要能与一定的法学理论联系紧密,要能反映一定的学术问题。有的案件很新鲜、典型,能吸引人眼球,但可能没有学术性,因此也就没有分析的价值。
(二)分析方面的要求
一要有学理性。案件的学术味,往往不是天然的,需要我们去发现、挖掘,所以,决定一个案例分析学术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分析的学理性。一篇理想的案例分析,不是一篇扩大了的判决书,不是以案说法的普法宣传文章,而应是一篇学术论文,因此,在案例分析中,我们不仅应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还应作抽象的思考、论证,从而使我们的意见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应从指导性的高度去认识案例分析。个别案例分析,甚至还可使之提升到法哲学、伦理学的分析层次上。
二要规范化,即遵守一定的学术规范,在选题、资料、研究方法,基本见解等方面,都要以一篇学术论文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案例分析的撰写要求
1、案例分析的种类
具体有如下二种分类:
(1)以作者对案例的态度为标准,可分为肯定型的案例分析和否定型的案例分析。前者系撰写者赞同法院对某案的处理或某个人的观点,此时就需要“立”字当头,要求案例分析的撰写者在撰写过程中注重为法院判决或裁判者的观点提供更高层次和更充分的理由、根据或详细阐述该案所体现的法学原理、道理;后者则是撰写者不赞同法院或某人对某案的处理及观点,此时则需要“破”字当头,而破的最好方法就是破对方论证的前提和论证方式,能够指出他前提不真或推理无效。我们建议大家多写肯定型的案例分析,因为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其效力也仅仅及于该案,故无需大肆渲染。
(2)以作者的立论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条解释型和漏洞补充型。法条解释型要求对案情针对的相应条款作特别解释,在此,应把握两点:一是法律解释的基础和极限是文字解释;二是对法条解释不能仅仅提出自己的解释结论,更重要的是要以法律解释方法论证自己的解释结论。漏洞补充型则是指案件的处理或作者的观点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条可供适用,需要适用一些抽象条款或作漏洞补充,这种案例分析一般应有三项内容:一是论证漏洞的存在。法律对某件事项未作规定,并不意味着必定存在法律漏洞,因为有时我们可以用反对解释的方法来解决;二是要阐述法院在此案中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三是本案处理的社会意义,即要充分论述处理方案、思考方式所具有的意义和推广价值。
法条解释型要求对相关条款作深入研究,相对而言,建议大家多写些这方面的案例分析。
2、案情叙述方面的要求
(1)要简练,突出重点。一个案件可能有许多法律问题,如你分析的是其中一个或几个,在叙述案情时,应尽量省略与你的分析无关的事实,突出你分析要用的事实,做到你叙述的东西在分析中都要用到,这样既可以为你的分析作准备,也可减少读者负担。
(2)要注意案件叙述的方式。如果分析实体问题,则可直接叙述法院认定的事实,如系程序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时,你就只需叙述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相关证据即可。
(3)如有必要,可对案情作适当加工。案例分析是理论研究而不是新闻报道,为研究分析需要,适当加工案情是完全有必要的。